行為犯有哪些罪名_哪些罪名是行為犯?
特邀律師
你所說的是行為犯,行為犯是指只要實施了法律規定的行為而不論結果是否出現即構成犯罪,典型的如搶劫、破壞交通設施、綁架等等。
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行為犯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為的完成為標志,但這些行為并非一著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個實行的過程,要達到一定程度。
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在結果犯中,行為人著手實施該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后,只有導致了該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法定結果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該犯罪結果的,不構成犯罪既遂。以故意殺人罪為例,行為人對被害人著手實施殺害行為后,只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別以構成要件是否要求侵害具體對象為標準,要求具體侵害對象的是結果犯,不要求具體侵害對象的是行為犯。
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別以成立既遂是否要求發生結果為標準,以發生結果為既遂條件的稱為結果犯,不以發生結果為既遂的犯罪稱為行為犯。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確定罪名的司法解釋,上述行為所觸犯的罪名是侵占罪。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志。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著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在著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為,就視為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這類常見的犯罪有:強奸罪、奸淫幼女罪、脫逃罪、誣告陷害罪等。
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刑法中行為犯的罪名非常多。包括破壞軍婚罪、妨害作證罪等。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的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還有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講個兇惡的家庭賣淫組合,父母一不小心,就帶著女兒一起犯了罪。
2014年5月5日,釣魚愛好者林勇(化名)和章海像往常一樣來到云南師宗縣小石山水庫垂釣。
章海選好位置準備放線時,突然發現近前的水面上漂浮著一個白色袋子。出于好奇,章海叫上林勇,找了一根長長的竹竿,想把袋子勾拉到案邊,竹竿剛捅到袋子上,袋子“噗”的一聲就破裂了。章海透過小洞,看見里面有只藍邊黑底的鞋子和一條草綠色的褲腳,他猛然意識到,這是一具尸體!
警方接到報警后趕到現場勘驗,確定死者為女性、16到23歲、因頸部受到勒壓導致窒息死亡,尸體在水庫里應該浸泡了一個星期以上,已中度腐爛。由于死者身上沒有任何證件,民警一時無法查證死者的真實身份。
專案組會商后,認為當務之急就是要查找到尸源,遂立即在附近幾個村子里開展走訪調查,著重排查人員失蹤情況,卻遲遲沒有收獲,案偵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這時,痕檢組的民警在對死者遺物進行再次梳理時,發現其手腕上帶有的一串手鏈上刻有三個歪斜的模糊字跡,經過一番還原,初步確定為“蘇”“婷”“牛”。據此,警方大膽推測:1.死者的名字就叫“蘇婷牛”;2.死者名字叫“蘇婷”,生肖屬“牛”。
然而,無論是“蘇婷牛”還是“蘇婷”,都不在全國失蹤人員信息庫里。民警不得不暫時排除這條線索,重點放在死者衣著、裝尸體的麻袋等現場遺留物品上,可仍舊沒有什么發現。
刑偵工作是個系統工程,而案命、強.奸案這類重大案件,又是一項浩大的系統工程,偵破過程中,包含著千頭萬緒,有可能九十九條路子都沒走通,最后一條卻能直達案件核心。所以,刑偵民警要有超強的耐心與毅力,才不會在遇到困難時被打倒,而是帶著懲兇除惡的決心,持續戰斗。
正是在這樣的精神下,民警在水庫的一個不常用入口處發現了一條重要線索。
這是條僻靜小道,就是附近的村民也很少有人進出,只有水庫管理員和偶爾來此釣魚的人才會使用它。慶幸的是,正是由于它的偏僻,水庫管委會在路上安裝有監控。
民警篩查監控發現,2014年4月27日下午17點左右,有一男三女從此路進入水庫區域,離開時卻少了一個人。警方對監控畫面進行技術性固定,認真比對視頻中一男三女的衣帽特征,確定其中一名女性的特征與死者相似。
由于監控探頭分辨率低,角度也存在偏差,視頻里無法看清四人的面孔,所以在身份認定上仍存在困難,只能大致確定他們的身高、體形、當日穿著等特征。
專案組迅速向局里匯報爭取支持,局里增派了視頻排查力量,對4月27日當天的全城視頻監控進行了梳理。
全城各類視頻監控探頭多達千余個,排查難度可想而知,但專案民警們輪番上陣,不分晝夜,終于取得了突破性進展:發現視頻中的“一男三女”進入了一家小旅店。
民警立即前往小旅店,讓服務員辨認視頻畫面,同時查閱住宿登記情況,確認這“一男三女”都是四川涼山州越西縣人。死者叫盤阿枝(化名),男的叫阿蘇拉,另兩名女子分別是阿蘇拉的妻子瑪嘎和女兒阿蘇成妮。
警方排查發現,自4月27日后,阿蘇拉、瑪嘎和阿蘇成妮三人就再也沒有現身了。種種現象表明,這“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專案民警立即趕赴越西縣,正式拉開一場千里抓捕行動。經過好一陣翻山越嶺,泥雨奔波,民警總算趕到了阿蘇拉家中,卻撲了個空。憑著以往的刑偵經驗,民警沒有馬上離開,也沒有打草驚蛇,而是冒著風雨在山中蹲守。十三天后,就在抓捕民警準備改變策略時,阿蘇拉的身影進入了視線,但瑪嘎、阿蘇成妮兩人仍然蹤跡全無。
為了將嫌疑人一網打盡,警方決定暫時不抓捕阿蘇拉,繼續在暗中蹲守。又過了三天,通過對阿蘇拉行蹤的分析,警方確定瑪嘎、阿蘇成妮兩人并未隨同阿蘇拉一起逃回老家,遂決定收網,將阿蘇拉成功抓獲。
落網后,阿蘇拉拒不配合,稱自己也不知道妻子女兒的下落。警方采用了迂回戰術,不再追問他妻女的下落,而是讓他逐一交待最近一個月的行蹤,并就此問題進行多次訊問。
幾次問話下來,阿蘇拉的回答內容并不完全相同,專案民警卻通過阿蘇拉回答時的神態、肢體動作等,大致確定了一個真假范圍,并列出了三個重要地點進行排查,并向當地警方發出協查通告,尋找瑪嘎和阿蘇成妮。
這三處地點中,有一處是云南省瀘西縣。警方在那里找到了阿蘇成妮的蹤跡,并于5月20日將她和瑪嘎一并抓獲。
阿蘇成妮作為一名年輕女孩,無論是城府還是心理素質,都比不上阿蘇拉和瑪嘎,很快,她就松了口。
阿蘇成妮和死者盤阿枝從小就是好友,兩人初中畢業后一起外出打工,后面又都去了瀘西縣,在這里同住一間出租屋,好得像親姐妹一般,阿蘇成妮還把刻有自己姓名和屬相的手鏈(阿蘇成妮為了生活方便,給自己取了“蘇婷”這個漢族名字)送給了盤阿枝。
看到這里,大家不禁會好奇,既然是這樣,阿蘇成妮為何要伙同父母謀殺好友呢?
據阿蘇拉供述,2014年初,他們一家三口和盤阿枝來到瀘西縣,阿蘇拉扮演拉皮條角色,三名女性則從事賣淫活動。一天,瑪嘎在盤阿枝和女兒阿蘇成妮的談話中,聽出盤阿枝不想干了,想回老家去。瑪嘎當即進行勸說,盤阿枝卻是去意已決。
阿蘇拉夫婦認為,年輕又長得俊美的盤阿枝離開后,自己會失去一棵“搖錢樹”,要少賺很多錢,可盤阿枝又不聽他們勸說,違背了他們的意愿,他們因此非常生氣;而且,盤阿枝平日里嘴風不嚴,若是將阿蘇拉一家人在外面干的丑事告訴鄉里鄉親,以后他們怎么還有臉回家?
于是,夫妻倆萌生了殺人泄憤、滅口的罪惡念頭。
為了“安全”地完成這次計劃,阿蘇拉夫婦表面上假意同意盤阿枝離開,但讓她再堅持一段時間,隨后帶著女兒和盤阿枝輾轉到師宗縣繼續從事賣淫活動。
在師宗的幾天時間內,夫妻倆經過打探,確定小石山水庫為作案地點,又購買了麻袋、絲襪等作案工具。
4月27日下午,阿蘇拉、瑪嘎夫婦叫女兒、盤阿枝一起去小石山水庫“游玩”。下午17時許,四人來到小石山水庫,有說有笑。趁盤阿枝毫無防備之際,阿蘇拉用事先準備好的絲襪從盤阿枝背后勒住其頸部,致其窒息死亡,再用麻袋將尸體沉入水庫。
為了錢,為了一個所謂“名聲”,阿蘇拉一家三口殘忍地殺害了年僅17歲的花季少女,結果卻是,他們不僅身敗名裂,還要接受法律的嚴懲,真是可悲、可嘆、可恨!
以上,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