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煙花爆竹管理的部門_威海煙花爆竹燃放規定?
特邀律師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4條第5條已明確規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公安,安監,質量監督,工商部門各單位按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現在工商局,質量監督局都合并到新組建的市場監督管理局了。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已經規定監管部門
威海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安機關負責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執法、交通運輸、文化、環境保護、市場監督管理、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宣傳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有關規定,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居民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傳工作。
幼兒園、學校以及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教育幼兒、學生、未成年人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辦法禁止行為的,有權向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舉報獎勵辦法由市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章燃放管理
第六條本市下列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環翠區、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各街道辦事處所轄區域,張村鎮所轄區域,羊亭鎮所轄區域內的和興路與202省道連線以北、以東區域,溫泉鎮所轄區域內的202省道以東、溫泉西路與溫泉路連線以北、泉盛路以西區域,初村鎮所轄區域內的204省道以東、和興路以北、雙島灣以西區域;
(二)文登區威青高速公路以南、以東,虎山路以西,小崳嶺水庫以及沿線河道、圣海路、秀山路、秀山東路連線以北區域;
(三)威海臨港經濟技術開發區204省道以東,江蘇路以南,金華北路以西,303省道、威青高速公路連線以北區域;
榮成市、乳山市的禁放區域由榮成市和乳山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在本辦法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外,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可以根據需要,劃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外的下列地點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三)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社會福利機構;
(四)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服務場所、風景名勝區、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五)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六)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七)山林、沿海防護林等重點防火區;
(八)九層以上或者高于二十四米的建(構)筑物及其周邊三十米范圍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構)筑物及其周邊六十米范圍內;
(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九條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全市范圍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條在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所列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不得銷售、儲存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焰火燃放許可。
第十二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注意人身、財產安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人、動物、車輛、建筑物投擲燃放煙花爆竹;
(二)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懸掛或者向外拋擲燃放煙花爆竹;
(三)以其他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制定村民公約、居民公約和業主公約,對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規范。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指定用于集中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地點。
第十四條從事婚慶、殯儀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或者時間為顧客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的服務。
第十五條賓館、飯店等經營者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經營場所或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燃放完畢后立即清掃燃放廢棄物,保持環境衛生清潔。
公安部門對煙花爆竹的公共公安負責,存儲、運輸、燃放工作負責。
不對。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是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質量監督部門是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的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部門。
消防、安監、公安等等多部門聯合管理。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及經營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環境保護、教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氣象、供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自治組織、從事婚喪喜慶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酒店、賓館等承辦婚慶、典禮的單位等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和宣傳工作,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進行告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
1、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2、第五條: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發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煙花爆竹行為,可撥打“110”舉報。其他的管理部門還有:安監局;工商局;交通局;質監局;城市執法局。
一、輕則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重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罪,觸犯這一罪行的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