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大年紀屬于晚婚晚育_我國晚婚晚育的年齡是多大?
特邀律師
1,法定婚齡,是指法律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法定婚齡是劃分無效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線。我國《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其中“不得早于”的精神實質是鼓勵晚婚。
2,符合晚婚年齡是,女23周歲,男25周歲。法定婚齡是結婚的最低年齡線。只是要求青年結婚不得早于此年齡,并不是說它等于最合適最理想的結婚年齡,也就是說,并不等于每個青年到了這個年齡就一定要結婚。正因為如此,婚姻法上明確提出了“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一、我國晚婚晚育的年齡是多少
現行規定是根據中國的婚姻習慣和實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增長的要求確定的。
晚婚對控制人口數量的作用主要是縮短婦女的生育期,有利于減少生育量;拉長兩代人的間隔,相對減少同一時點生存的人口數目。晚婚是實行計劃生育和控制人口增長的重要內容之一。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男25周歲、女23周歲后結婚為晚婚,晚婚生育是晚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END
二、晚婚晚育產假的規定有哪些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規定了晚婚晚育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長的獎勵婚假和獎勵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獎勵婚假和獎勵生育假,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別獎勵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獎金一般照發。
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條例和辦法中都有對晚婚晚育者進行獎勵優待的具體規定。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一般為3天,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在此之外都又規定了晚婚獎勵假,時間有長有短。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女職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法定晚婚晚育產假。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此基礎上又對晚育的婦女規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給予適當延長產假的獎勵,各省獎勵的時間差距較大。
已婚女員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難產的增加15天,為105天;雙胞胎或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初育的為晚育)。
女員工妊娠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
各省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具體規定。《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男25周歲、女23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周歲初次生育為晚育。《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男女雙方年齡均在法定婚齡三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達到晚婚年齡后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根據湖南省的規定男年滿二十五周歲以上,女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次結婚的為晚婚,晚育是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或者實行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對于晩婚晚育,可以延長婚假、產假,但各地的標準不同,以下是相關規定: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四條 穩定現行生育政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鼓勵晚婚晚育。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各推遲三周歲以上初次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或者實行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禁止違法生育、非法收養,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和病殘嬰兒。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男25,女23屬于晚婚。當然最近是有傳要將中國的法定結婚年齡推后,但尚未進入相關法律。男方必須滿22周歲才能登記結婚。22周歲是桉照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為準,如某人1985年8月10日出生,則至少在2007年8月11日后才能結婚。在北京,晚育的婦女,除了可以享受到國家規定的正常產假外,還可以額外享受30天的獎勵假期,而且該獎勵的假期還可以由其丈夫享受。在休假期間,單位不能降低女職工的工資水平或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晚育的女職工不愿意接受這30天的額外假期,單位應當按照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對其進行金錢獎勵。參考法條:《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男的25周歲,女的23周歲算晚婚;女方25歲以后生育算晚育。
超過國家法定結婚年齡三年以上就應該屬于晚婚,我是農村人,在我們這里結婚的平均年齡不會超過22周歲,很多初中畢業十八九就結婚了,年齡25結婚的都屬于晚婚了,28結婚的屬于晚婚中的晚婚了。
城市人和農村人不一樣,受教育程度高,大學畢業參加工作了一般都快二十四五了,工作穩定了28結婚屬于正常現象,在城市算不上晚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