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包括_法律主體的正確說法?
特邀律師
1、首先,比較下概念。法律主體是指法律規定的享有權利、負有義務并承擔責任的人。此處所說的“人”主要是指自然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將法人等“人合組織”擬制為法律主體。法律是規范行為的規范,法律主體就是法律規范的行為對象。這是個前提性的概念。法律關系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一定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在我國,法律關系主體一般包括國家、機構和組織以及公民。2、法律關系主體是具體、現實的,是參與法律關系,享有實際權力,承擔實際義務的法律主體。先是法律主體,然后參與法律關系,就成為法律關系主體。比如,你是一個公民,首先是法律主體,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能力,這是抽象的,前提性的;然后你去買個手機,與人發生買賣關系,你就有了付款的義務,和取得手機所有權的權利。
我想你是不是在問,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因為不同法律部門中的主體是不一樣的。
那么,首先你得知道什么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其實就是民事權利的享有者和民事義務的承擔者。
那你想一下,個體工商戶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是這個個體工商戶本身嗎?不是的,而是其經營者,同理農村承包經營戶真正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是其家庭,所以叫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因此,兩者都不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當然,民法理論很多都是有爭議的,上述為目前我國學界通說觀點。
按照不同的標準,對民事法律關系可作如下主要分類: 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財產利益的內容 民事法律關系可分為財產法律關系和人身法律關系。 財產法律關系是指直接與財產有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 人身關系是指與主體不可分離的,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根據義務主體的范圍 民事法律關系可分為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 絕對法律關系是指義務主體不特定,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為義務人的民事法律關系。 相對法律關系是指義務主體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關系。根據內容的復雜程度 民事法律關系可分為單一民事法律關系和復合民事法律關系。 單一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只有一組對應的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 復合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兩組以上對應的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根據形成和實現的特點 民事法律關系可分為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民事法律關系 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是指民事主體依其合法行為而形成的,能夠正常實現的民事法律關系。 保護性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因不法行為而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
1·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的含義 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出現,民事主體之間形成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出現,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了變化。包括主體變更,客體變更和內容變更。 民事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出現,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的終結。
2·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實
一個法律主體是可以存在多個會計主體,如一個有限公司就是一個法律主體,但其分公司、辦事處、下屬工廠等,都可以是各個不同的會計主體。一個會計主體最多就是一個法律主體,或者不存在法律主體。如一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雖然是一個會計主體,但不是一個法律主體。 會計主體是會計信息反映的特定單位或者組織。法律主體是法律上承認的可以獨立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的個體,也可以稱為法人。從概念上講,會計主體的內涵要廣,即會計主體包容法律主體。 法律主體往往是會計主體,任何一個法人都要按規定開展會計核算。在過去的教材中,曾經提及“法律主體必然是會計主體”,但由于法律主體在概念上包含了無需建賬核算的自然人,其后教材也就作出了相應的修訂。會計主體不一定是法律主體,比如,企業集團、內部銷售部門和生產車間均可以作為一個會計主體核算,但它們不是法人。
您好,法律關系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一定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法律關系的主體種類有三種:1自然人2組織3國家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第一,權利能力。第二,行為能力。動物沒有這樣的資格。
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國家。其中,自然人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社會組織只具有權利能力,而不具有行為能力
A,B,C,D答案解析:[解析](1)選項A:由公民組成的特定主體,如個體戶、農戶、合伙人等,也可以參與某些特定的法律關系;(2)選項B: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屬于機構和組織,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3)選項C:各種企業事業組織,不論所有制性質如何,均為機構和組織,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4)選項D: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可以成為我國某些法律關系的主體。
在中國,根據各種法律的規定,能夠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公民(自然人)。這里的公民既指中國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在境內活動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這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各種國家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等);二是各種企事業組織和在中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三是各政黨和社會團體。
(3)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系主體。
我國并未規定外國社會組織為我國法律關系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