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改制是什么意思_股份制改制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一、什么是股份改制股份改制,即股份制改造,是指普通企業按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等法律規定,改造為股份制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的目的在于建立產權清晰、權責分明、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并為企業成功上市融資提供體制基礎及實體資質。股改后,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既相分離又相統一,籌資面廣、股東既按股份又承擔相應風險。由原來的國有及非國有企業、以及《公司法》正式實施前設立的“公司”等,轉變成按照《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稱為企業股份制改造過程。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在各方面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積極爭取發行股票上市以獲取大批募股資金,謀求企業的更大發展。二、股份改制的程序是什么對擬改造企業進行資產評估及產權界定。資產評估是由專門的資產評估機構和人員來完成的,它為下一步的產權界定提供了基本的價格依據。這里包括兩種可能出現的情況:一是對整體改造的老企業的資產評估及產權界定,二是對擬新建股份制企業各方所投資產的評估及產權界定。前者是針對老企業的整體資產,后者是針對各方擬投的單項資產。資產評估中應該重點注意的問題有兩個:1、評估對象如果是國有企業或國有資產時將有一定的審批和確認過程,對評估機構也有一定的資格要求。2、重點選擇好對土地的處置方法。最后在資產評估的基礎上完成產權界定,其應遵循的原則是“誰投資、誰擁有產權”。一般來說,只要資產評估進行的合理、準確產權界定就容易進行,但有些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由于其它因素較多相對復雜。第二,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完成后,依據《公司法》規定建立合理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第三, 股份制企業應當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逐漸完善各項內容,確保其規范化運做。改造成為股份制企業并不是股份制改造的最終目的,企業的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及其相關機構應該明確各自職權及義務,最終形成有協調、有配合、有監督的有機組織體。一般情況股份制企業規范化運做過程中經常遇到以下幾個問題: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職能分不清,對公司具體經營管理上的事物進行直接干預,而不是通過規定途徑解決。監事會在行使檢查公司財務職權時,由于本身財務水平較低以至于無從下手。這個問題可通過以下方法來解決: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監事會行使檢查公司財務權時可聘用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所需費用由公司承擔。董事會對外投資權限沒有適當規定。這個問題也可以在章程中加以明確。
企業改制也叫作“企業改組”,指的是企業所有制的改變。簡單來說,指的是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依照法定程序,改組為公司制的過程。通常我們所提到的企業改制是指國有企業的改制,但廣義上也包括其他性質企業的改制,比如集體企業的改制、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改制、中外合作企業的改制等等,甚至更多類型的非企業單位,比如事業單位改制,也被統稱為企業改制。企業改制的目標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隨著企業上市的需求增大,很多企業將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自己的改制目標。通過改制,有些企業改組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有些企業改組為有多個投資者的有限責任公司,有些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有些集體企業、鄉鎮企業還可能改組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改制的目的,其實就是通過產權制度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新型企業組織形式。
國有企業改制是指將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業。 如果國家資本不控股(占多數),企業就沒有國企的性質了。
您好,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有多種改制方式,但不管如何改制,都應遵循以下原則:
(1)直接面向市場,自主經營,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
(2)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促進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層的規范運作;
(3)有效避免同業競爭,減少和規范關聯交易;
(4)企業改制應注意業務發展目標,突出主營業務發展方向,形成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發展的能力;
(5)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應符合《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且發起人進入股份公司的業務和資產應獨立完整,人員、機構、財務等方面應與原企業分開。
(6)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
我國土地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企業(適用于國有企業)改制時,可根據股本、盈利能力、凈資產等情況確定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
(7)股份公司在改制重組工作中,應妥善處理下列問題:
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人員分流及安置,妥善安置學校、醫院、公安、消防、公共服務、社會保障等社會職能機構;
對剝離后的社會職能以及非經營性資產,要制定完備的協議,其中非經營性資產不得由股份公司租賃經營或授權代管;
剝離后的業務和資產,不得對股份公司產生經營和費用的依賴。
國有事業單位以其下屬企業法人的資產出資或集體企業,如需連續計算業績則應整體改制;由有限公司變更設立股份公司,如要連續計算業績則應整體改制。整體改制指由一個獨立企業法人變更組織形態設立股份公司,原企業法人的業務、資產、人員等經營要素應整體進入股份公司,不得人為的剝離。
稅收問題:按照原來的通常做法,省級人民政府即可批準先征后返政策,從而使許多上市公司適用15%的所得稅負。但根據國務院國發[2000]2號文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執行先征后返政策,須報國務院審批(一般為33%的所得稅)。而且隨著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施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為25%。
(8)企業改制方案應力求資產的穩定、延續,在上市前若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則應考慮是否影響股份公司的業績連續計算,具體如下:
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