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免于刑事處罰_法院判免于刑事處罰的案例多嗎?
特邀律師
當然是有罪判決,免于刑事處罰就是不判刑罷了,也不轉為治安處罰,法院雖然免于刑事處罰,但是是否還有其他判決,比如罰款,賠償等,既然法院判決了就按判決辦理,不再轉為治安處罰。
在刑事案件領域,一審宣判的時候,被告人或嫌疑人處在取保候審中,法院判決緩刑,是正常的,沒有違規的地方。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具備法定情形,繳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的情況下,可以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措施。
從稱謂上可以看出,在偵查階段、訴訟階段都是可以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因此,在一審宣判時,對方處在取保候審階段是合規的。
什么情況下可以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適用取保候審措施不至于發生社會危害性。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正在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至于發生社會危害性。
4.羈押期滿,但案件尚未辦結;繼續羈押不合法,這時需要變更強制措施。
因此,既然對方被采取取保候審措施,說明經過了法定程序,不會違規,是合法的。
這個問題是復雜的。可能是看這個人的工作能力;也可能是看這個人的社會關系;又可能是看這個人的社會背景;還可能看他的為人處世。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這是免刑的法律依據。
同時刑法規定刑罰的種類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五類: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三類: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
從以上規定可知,免刑不是刑罰,但前提被告人行為構成犯罪,因情節顯著輕微,法律網開一面,治病救人,而不予刑事處罰。
需要說明的,被告人被判決免刑,并不意味著可以免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
有判決書。免于刑事處罰的前提是,法院判決其有罪。但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于刑罰處罰。濫用職權罪,在現實中,免刑或判處緩刑的案例,占相當大的比例。有罪免刑的,這個不太容易。對于濫用職權,關鍵在于涉案的數額,以及當事人從中所起的作用,這種案子,還在于方方面面的協調,坐等不是辦法。最近,檢察機關的反瀆部門要轉隸到新成立的監察委,對于在手的案件,要求在短期內作出處理,事實上,爭取在檢察機關直接不起訴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需要,不會再坐牢。
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
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的規定,當事人如果被人民法院判決免刑事處罰,是要受到黨內和政務處分。
對于人民法院判決免于刑事處罰的情形,并不等于免除行政處罰。是否可以退還罰款由相關部門依法確定。另外,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