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死刑執行過程_中國死刑怎么執行的?
特邀律師
法律是維護社會治安,維護公序良俗的,
不取消死對犯罪是打擊和限制。
一不取消死刑,體現整個社會對作惡者的恨,對被害者的同情,這符合我國的傳統道德理念。
二不取消死刑,可以限制作惡者行兇時窮兇極惡,無底線傷害被害者。對作惡者的作惡行為所有限制。
三不取消死刑,死刑犯者必被誅。真正做到懲惡揚善,有利于法律的公平公正。
取處死刑,是罪犯犯極刑是鼓勵。
人變壞有小惡、大惡、極惡。如取消死刑,作小惡和你大惡的人,就要考慮作極惡了,因為殺人比小偷得來的好處要多得多。殺了人,還能活著,并且在獄中可以得到優待。這將鼓勵善良的人變壞,好人變成惡人。
中國的刑法是根據犯罪的輕重來量刑的,如取消死刑,極惡的犯罪行為就沒有相對應的處罰手段。對受害者及家屬,還有善良、守法的人們是不公平的。
國家沒有取消死刑,是根據中國國情作出的。不是對死刑犯的處罰。
死刑對于施行者和受刑者都是大事,區別在于生命的剝奪與被剝奪,從這個角度來看古今還是一致的。而在死刑的執行上,古代與今天卻有很大不同,如執行的時間、執行的方式、執行的公開性等方面。
1.挑一個合適的時間送您上路
在今天,只要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命令,就可以執行死刑了。在古代,施行死刑的時間是很講究的,像我們熟知的“秋后問斬”就是為了順應天時,采取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處決犯人。比如在唐代就規定“每歲后立春至秋分,不得決死刑”。
2.總有一款適合您的死法
3.殺一儆百,以儆效尤
今天處決死囚,一般老百姓是看不到的,尤其是注射,都在室內完成。而古代不同,比如上面所舉的“棄市”,就是在市井內完成行刑,被處死后還要“曬尸”幾天,或者如“梟首”,把犯人的頭看下來掛在城門樓上,目的就是要讓大家看看,犯死罪是個什么下場。這種方式帶來的影響便不僅僅在犯人本身,而在于通過一種公開殘酷處決的方式,對吃瓜群眾進行震懾,從某種角度來看,這是統治者權力展示的一種手段。
我國的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兩種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我國過去只規定了槍決一種方式,正是基于減輕犯人痛苦的考慮,而注射執行死刑能夠更好地保全尸體,減少槍決造成的殘忍場面,在修改法律時我國增加了注射的執行方式。但由于注射執行還要進行藥物研制、加強場所建設、進行人員培訓,普及使用還需要一個過程,槍決方式還在許多地方存在和使用著。隨著我國刑罰執行方式的發展進步,槍決最終是要被更文明的注射執行方式取代的。擴展資料:注射死刑的特點:1、操作簡易,注射死刑中,唯一采用人工操作的就是打“通道”,即靜脈扎針的過程。開始注射只需摁一下“注射鍵”即可,其余均為電腦操作。2、無壓力,以往執行槍決時,被執行者會有很大的心理壓力,因為槍決往往要擊中被執行人的頭部或胸部,使其尸體無法完整。這會給死刑犯及家屬帶來精神壓力,注射死刑則可避免此問題。3、無污染尸體的處理不會污染環境。注射采用的藥品不含毒素,或者至多為低毒藥品,因此,對于有天葬和水葬習俗的少數民族來說,處理尸體時不會對動物或環境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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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分為“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死”,這2種的性質是不一樣的。
故意殺人其主觀目的就是為了把對方殺死。
而故意傷害致死其主觀目的只是傷害,而致死只是一種意外情況。
當然,雖然這2種情況最高刑都為死刑,雖然故意殺人的惡性要強于故意傷害致死,但是否判死刑主要還是看其主觀惡性、社會影響力社會危害性,傷害手段以及一些其他因素決定。
以現在慎用死刑的制度來看。
一般如果不是故意傷害致一堆人死亡,主觀惡性不是極大,社會危害性極大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都不會判死刑。
一般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基準刑是無期,然后根據你的認罪情況,對受害者家屬的賠償,諒解書的簽訂以及一些其他因素上下調節。大多在有期徒刑15年左右。
而故意殺人由于是主觀目的就是為了殺死對方,因此其主觀惡性本身是極大的。而故意殺人罪和制毒販毒罪也是我國執行死刑率最高的罪行。
大多故意殺人的案子,對其性質肯定是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旧嫌羞@幾項一般最起碼也是“死緩”了。
然后看你的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后的一些其他情節來判斷你是否適合“死刑立即執行”。
比如,你拿刀捅了人家幾十刀或者拿刀砍了人家幾十刀把人家砍死等,是屬于手段特別殘忍的,有這個定性,基本上死刑立即執行妥妥的了。
然后,你殺了人后,為了隱藏犯罪行為,把尸體分尸、拋尸、奸尸或者其他心理極其變態行為。這就涉及到一個社會危害性的問題了,國家雖然不能容忍殺人,但絕對不能容忍變態,因為對這類人的寬容可能會導致社會的一些不穩定因素。
因此,你殺人后,有一些變態行為,是不被容忍的,肯定死刑立即執行。
其次,當街殺人和在私密隱秘位置殺人又不一樣??梢赃@樣說,你在隱秘位置殺人如果還有回旋的余地的話,你當街殺人或者在公共場所殺人,就把后路堵死了。
說句不好聽的話,你殺人可以,但不能其他人看見,不能造成轟動以及其他對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否則,你死定了。
就比如,前段時間的一個案子,某丈夫把妻子殺了,藏在冰箱里面,共同生活了很久。
在這個案子中,雖然丈夫把妻子殺了,但由于是家庭矛盾,一般也很大幾率不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是他把妻子藏冰箱里面,還共同生活好幾個月,這就屬于變態行為了,于是妥妥的死刑。
而是否有自首情節、立功情節、受害者家屬的諒解等情況,也是是否能被判死刑的重要因素。
因此,是否判死刑,還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影響判決的因素也是很多的。
雖然故意傷害罪致死以現有政策幾乎不會判死刑立即執行,但我也見過最少3起判死刑立即執行的故意傷害罪致死案件。一個是殺了3個人,一個是無事生非當街砍人,最后流血致休克死亡。
因此,同樣是殺人,怎么規避一些問題,也是一門學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