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的五大監督權_什么是監督權?
特邀律師
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并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嗯,這是有憲法中提出并規定,在相關法律中都有條款強調。我國公民享有廣泛的政治權力和自由,一,選舉和被選舉權,二,憲法規定的八項政治自油,三,監督權。這些都是由憲法規定的,其它法律只是依照憲法寫入而已。
監督權 監督權,是指公民有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的權利。它是公民參政權中的一項不可缺少的內容,是國家權力監督體系中的一種最具活力的監督。 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監督權和公民通過自己選舉的國家代表機關代表行使的監督權,另外,公民的許多權利具有監督國家權力的性質。這里,作為參政權的一項內容的監督權,是一種直接的政治監督權。它主要包括五項內容,即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 監督權是指憲法賦予公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是公民作為國家管理活動的相對方對抗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權利。
監督權的五大原則
依法監督
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離開了憲法和法律的監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據。人大監督的對象、內容、范圍和方式都要嚴格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的程序,對法定的對象進行監督。是否需要行使監督權,如何行使監督權都要以法律為準繩。
只有堅持依法監督,監督才能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
職權分工
或者說是不包辦代替的原則。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要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就必須遵循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職權分工的原則。憲法和有關法律在保證人大及其常委會統一行使國家最高權力的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并規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這樣規定既可避免權力過分集中,又能使國家機關各項工作有序有效地進行。因此,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權,不允許侵犯和代替其他國家機關的職權,不能包辦代替“一府兩院”的工作。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責成“一府兩院”予以處理解決,人大常委會不直接處理或辦案。
監督大事
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主要應是涉及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重大問題。人大監督的內容應該是國家和地方事務中那些帶有根本性、長遠性的重大事項。即工作監督要抓大事,法律監督要抓典型。如果事無巨細,樣樣都管,就容易干擾“一府兩院”的正常工作。
集體行使權力
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的顯著特點,是集體行使監督權。即監督意向的確定,監督行為的實施,監督結論的形成,都要按照法定程序,經過集體討論,通過會議表決來決定。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個人視察、調查只能提出意見和建議,或為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權提供信息和建議。
主任會議和常委會的工作機構也主要是為常委會的監督做必要的準備和組織協調、了解督辦等工作,不能直接做出決定和進行處理,任何處理決定都由人大及其常委會集體做出。
堅持黨的領導
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一府兩院”和它的工作人員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必須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進行。
重大問題,必須及時向黨委請示報告,這也是一項重要的政治原則,必須堅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