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_失業人員參加就業培訓有關規定?
特邀律師
《就業促進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依法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并促進其實現就業。
這是必須贊成,下崗工人,尤其是40-50人員,上有老下有小,她他們太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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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退休金多少和工齡實際上是不沒太有聯系的,只可能是有一些公司會給工作年限久的員工一些補貼,但和養老金無關,現在對連續工齡計算很簡單,你繳了養老保險就算;如果你在那兩年沒繳,當然工齡算了。失業后,你拿了2年的失業保險金,因為2年沒工作,本身也就沒有那兩年的工齡,領取失業金和退休金是不相關的,不過您可以在失業期間自己繳納養老保險,這樣是可計入養老保險的繳納年限的。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為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并促進其實現就業,《就業促進法》第16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依法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并促進其實現就業。 失業保險制度可以通過保障盡可能多的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來維持社會安定、縮小勞動者之間的收入差距,同時保證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促進失業者盡快就業,發揮“社會穩定器”的作用。
失業人員參加就業培訓的規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的規定,失業人員在失業的一定時間內可以到當地的街道、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辦事處申請就業援助,申請成功后會安排就業培訓,經過適當的就業培訓后,安排相應的崗位給失業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十六條國家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依法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并促進其實現就業。第十七條國家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扶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對下列企業、人員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一)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二)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三)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四)從事個體經營的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五)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六)國務院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的其他企業、人員。第五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采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