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雙方都不要孩子法院怎么判_離婚時雙方都不要孩子,法院該怎么判?
特邀律師
依據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判決:
1,小孩滿十周歲,由小孩自主選擇撫養對象。
2,未滿十周歲,女孩一般由女方撫養,男孩一般由男方撫養。考慮孩子成長環境不改變,也可判歸小孩生活時間長的一方撫養。
3,任何一方撫養,另一方需支付撫養費至小孩成年,且有探視權。
應該為孩子找有愛心的寄養家庭,親生父母必須負擔孩子成年前的所有費用。
這種的我覺得就是不講理了
1.起訴了,讓法律來制裁,這種的比較耗費時間和精力
2.自己心狠一點也不管,這種有點不太人道
3.找對方的爸媽,一般老人喜歡孫子,他們可能會管,可能會要
4.找到他們單位
當然最后還是希望能夠和平相處
1、針對兩周歲以下的子女
根據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上述規定,主要考慮到孩子在哺乳期,以及其他不便由男方照顧的情況,原則上由女方撫養,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但是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男方也可以主張撫養權。當然夫妻雙方也可以協商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一起生活,如對子女的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準許。
2、針對兩周歲以上的子女
根據規定:“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總結起來主要有這幾種情況,一方不能生孩子了;和一方生活較長時間的;一方沒有其他子女的;另一方患嚴重產染病或其他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