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公民的信仰自由包括_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什么樣的自由?
特邀律師
1949年9月29日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權。1954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歷次憲法都規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982年憲法更明確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公民從事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禁止任何人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的身體健康或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中國基督徒在進行宗教活動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不與外國的宗教組織和團體發生組織上的隸屬關系。
宗教信仰自由式指每個共勉都要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由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由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有按宗教信仰參加宗教儀式的自由,也有不參加宗教儀式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受憲法和法律的保障。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壞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必須堅持自主、自辦、自傳的“三自”原則
《憲法》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其內容包括:
1.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2.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4.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