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有經濟補償嗎_自動離職,會有補償嗎?
特邀律師
首先說明一點,實務中大家通常所說的“辭職”只是對員工主動要求離職的一種習慣性稱呼,勞動法律中的標準用詞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辭職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要看員工的辭職理由是什么。
一、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的,基本上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
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里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等,如果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員工該辭職理由(通常在辭職信、離職交接表、或離職協議書中可找到辭職理由),裁判機關一般都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
并且,以個人理由辭職的,員工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則,未經公司同意不辭而別或達不到法定通知期即離職的,都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不僅拿不到經濟補償金,可能還要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參考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員工以公司存在特定違法行為“被迫辭職”的,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實務中,一些公司存在克扣員工工資,停發、少發或拖欠工資行為,還有一些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還有的公司讓員工在有毒、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員工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可獲得經濟補償金。這就是實踐中通常所稱的“被迫辭職”。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員工可以“被迫辭職”: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明確規定員工依照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參考案例:廣東高院(2015)粵高法民申字第2361號民事裁定認為,
“因澳東公司確實存在拖欠童玉彬工資的情形,故童玉彬以此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澳東公司應向童玉彬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被迫辭職”時,需注意各地司法實踐中所把握的“度”,要不然一不小心“被迫辭職”可能變成違法解除。
比如:工資拖延了多少天才可“被迫辭職”、少發了多少工資才可以被迫辭職、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否支持被迫辭職......各地把握的尺度會有差異,并無統一標準。必須充分把握當地的司法實踐才能正確操作。
參考:《北京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2017)
24、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如何處理?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前一年內,存在因用人單位過錯未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或雖建立了社保賬戶但繳納險種不全情形的,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的,一般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且險種齊全,但存在繳納年限不足、繳費基數低等問題的,勞動者的社保權益可通過用人單位補繳或社保管理部門強制征繳的方式實現,在此情形下,勞動者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一般不予支持。
《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2017)
(六)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仲裁機構應當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是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審核和征繳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目的是要促使用人單位誠信履行其基本義務,對于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并由此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行為,才屬于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未為勞動者建立社保帳戶,未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的,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
其他非因用人單位單方原因導致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不足,或者未足額繳納,或者未參加單項險種等,勞動者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或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維護社保權益。在此情形下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支付經濟補償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員工“被迫辭職”是否也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
如果“被迫辭職”的理由是成立的,無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辭職是否需提前通知,可分4種情況來理解:
1、需提前30天通知的辭職:正常情況下以個人原因辭職的,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2、需提前3天通知的辭職:正常情況下在試用期內以個人原因辭職的,提前3日通知即可。
3、需通知但無需提前30天的“辭職”:公司存在以下違法情形:1)未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4)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員工權益;5)因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無效。也就是說,這些情況下,員工可在通知單位后立即離職。
4、無需通知直接走人的“辭職”: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參考案例:珠海中院(2016)粵04民終461號民事判決中認為,
“根據現行立法,勞動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本案中,埃爾凱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何健生勞動報酬及未依法為其繳納社保費用,何健生以此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埃爾凱公司亦已收到何健生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埃爾凱公司以何健生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為由主張其無需向何健生支付經濟補償金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
四、員工先因個人原因辭職,事后能否以“被迫辭職”為由要求經濟補償?
實務中一般不會支持。因為裁判機關在審理此類爭議時,會審查員工最初的辭職理由是什么,一旦公司有證據證明員工辭職的理由是個人原因,比如辭職書或解除通知中已經表明了辭職理由,裁判機構就會認定該理由為辭職的真正理由。員工離職后為了獲取經濟補償金事后再改變理由一般是不會獲得支持的。
比如,廣東高院《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28條規定,勞動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辭職,后又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迫使其辭職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北京高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中規定:對于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以勞動者當時實際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理由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外的情形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仲裁或訴訟階段又主張是用人單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勞動合同,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但勞動者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五、員工一開始辭職時并未明確辭職理由,離職后能否以“被迫辭職”為由主張經濟補償?
這種情況一般不太容易獲得支持。
比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2017)對此做的一個解答是這樣的:
8.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情形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在離職時明確提出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情形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在離職時明確提出,勞動者在離職時未以用人單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情形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其之后以用人單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情形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首先明確答案,自動離職沒有補償。相反,如果你是不辭而別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有起訴你賠償的權利。
大部分初涉職場的年輕人,不識輕重,干的不順心了,說走就走,看似瀟灑,實則是對自已的極不負責。
在現在這個信息社會,做事還是按規距來比較好。以免到時害人害已。
勞動法律師為您解答。
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即依據的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所有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是不包括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的(即上述第37條),所以個人原因辭職,是無法獲得經濟補償金的。
我經常講到,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是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下下策。建議大家仔細研讀勞動合法第46條,從中找到用人單位違法的情形(尤其是勞動合同法第38條),以公司存在這些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是說個人原因辭職。
希望解答能給您帶來幫助。
不是所有的員工離職都能主張經濟補償金。離職分為勞動者自動離職和被迫離職兩種,前者根據法律規定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后者能否得到經濟補償金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利益的;和勞動合同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簽訂或變更及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及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等情形,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應該如何操作呢?
勞動者被迫離職想要得到經濟補償金就需要搜集用人單位存在以上法律規定的情形的證據,然后以用人單位存在上述違法違法情況作為理由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通知,為了固定證據,實踐中都是通過EMS快遞解除通知到用人單位處,只要快遞顯示到達單位,勞動者就可以離開單位,然后申請勞動仲裁。切記,解除通知一到單位就要離開,否則會被認為是雖郵寄了解除通知但實際上訴仍在單位工作,勞動者以自己的行為撤銷了解除通知,從而沒有達到郵寄的目的。
郵寄了解除通知就掌握了主動權,這個時候有的單位會直接和你協商解決,金額差不多的話基本上都已經協商了。實踐中也有單位不見棺材不落淚,死活不協商,那就只有依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前期搜集了單位違法證據并郵寄了解除通知,拿到經濟補償金就沒有任何風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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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邀請回答!
如題: 餐飲合同辭職,滿一個月后是不是有什么規定?公司提前叫我走人,有什么可以補償?
職場上,在勞動合同期內,員工提出辭職,正常滿一個月后,離職是正常程序,沒有任何補償的,如果還未到離職日期,公司提前讓您走人,是可以協商申請一部分補償的。
自我介紹下,我是一名私營企業公司高層管理者,現在深圳任職總監,企業負責人,質量體系管理者代表,國家注冊高級企業培訓師,擅長情感類溝通咨詢,在企業積累了20多年的職場綜合管理經驗,在這和大家一起探討下題主所提問題
首先,我個人分析,題主的問題問得不是很清楚明了,到底是指您在公司工作了較長時間或很多年后,提出辭職一個月后,公司讓您提前走人,還是您在公司工作剛滿一個月就提出辭職,然后公司提前讓您走人?
在此普及下《勞動法》的相關基本知識:
1,員工辭職是根據員工本人意愿決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提前通知單位即可。
2,對提前通知的時間有所規定,但是并沒有對員工何時提出辭職有規定,也就是說員工可以隨時提取辭職,在達到法定規定時間之后可辦理離職手續。
3,員工辭職,正式員工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的員工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即可,到期直接辦理離職手續,并且要求單位結清工資即可。并不需要什么理由。
4,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工資,那么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依據題主所提示情況,分為以下兩種:
1,如果您是工作多年,然后正常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公司提出讓您提前走人,因為沒到離職日期,是可以申請經濟補償金的,具體多少,依據您的工作年限,參照上面的信息計算相應的金額;
2,如果您是在一個月的內,且在試用期提出辭職,而未到離職日期前,公司提前讓您走人,你也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的。
3,如果公司拒絕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您也可以通過法律仲裁的方式,走法律程序去執行。
綜上所述:做為職場中的每個勞動者在您工作之余,都應該好好學習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條例》《未成年人保護法》《女職工和婦女權益保護法》等,在必要的時候學會運用這些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益。
以上,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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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邀請:
首先回答你的第一個問題: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第一)如果因為你個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并且這種制度在程序上和內容上都是合法的,(制度經過員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核審,并且制度沒有違反法律法規),那么這樣的被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第二)如果因為你個人原因想要在勞動合同期內辭職的話,那么這樣的解除勞動合同也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第三)如果企業方在勞動合同期內因為自身的各種原因想要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則是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的。
第四)如果企業方在勞動合同期滿以后,同意繼續維持或提高原來勞動合同條件,而員工個人不同意續約的話,這種情形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勞動合同期滿以后,員工個人同意續約而企業方不同意續約勞動合同則是需要向員工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其次回答你的第二個問題:離職前需要做哪些準備工作:
第一: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員工個人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想要辭職,則是需要提前一個月(轉正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申請;
第二:將自己手里的所有工作進行梳理,那些工作已經完成了,哪些工作待完成,各項工作進展情況如何,每項工作的負責人以及聯系電話都清晰無誤的標注出來以方便后續的人老接手跟蹤。
第三:清欠自己因公借支和各種因公報銷的各種財務手續;
第四:留存和企業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勞動合同,辭職申請的0A截圖或者郵件)以備查用;
第五:站好最后一班崗,不因為辭職而抱怨企業諸多的不滿,越是這個時候,越是要管理好自己的言行。
聚焦職場生態構建,關注企業管理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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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賠償金的計算,應該是上一年度員工收入的平均值。上一年度員工收入指的是總收入,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獎金、加班費及各種補貼,總之有合理名目發的錢基本上都是包含在計算范圍內的。
拿問題中的例子來說,月度工資是5600月,12個月就是67200元,年終獎是13000元,總計全年收入為80200元,除以12,月平均工資為6683元。工作5年,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每滿1年補償1個月,不滿半年按0.5個月計算,滿半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如果正好是5年,是應該補償5個月,5*6683=33415元,如果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就請你立即離職,那么還需要補償1個月的待通知金給你,就是通俗說的N+1,則你的補貼總金額為5*6683=33415+6683=40098元。
如果公司沒有合理理由辭退你,那么公司會涉及到非法解除,非法解除公司需要支付的是賠償金,應該是雙倍,也就是10個月的工資,如果是這樣你的賠償金就是10*6683=66830元。
在這里提醒大家一下,有些公司會把補償和離職當月的工資一起結算,擔個稅,這種方式是錯誤的,離職當月工資應該按正常工資計算,扣個稅,但是辭退的補償金則是免稅的,要單獨處理。另外,不是你每月拿多少就要補償多少,你的月度工資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的時候,也只能按照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來補償。
例如你月薪25000元,假設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為6800元,那你只能按照20400元來計算補償。
所以掙的多的,也別想著趁離職的時候大發一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