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合同法52條民法典_民法典里的合同法?
特邀律師
民法典中關于合同法的修訂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為了更好的規范民事法律行為,我國2017年頒布了民法總則。我國民法總則的內容非常詳實,對民事活動,民事關系進行了全面梳理。簽署買賣合同是很常見也是非常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那么民法總則合同定義是什么?
2017年8月以來,全國人大法工委先后完成了民法典合同編的“室內稿”“征求意見稿”“一次審議稿”三個草案,草案條文較合同法增加了不少,內容也有了不小的進步,但仍然有提升改進的空間。合同編中“特定允諾構成合同條款”的規定應當予以保留。預約合同條文應當明確規定和區分違反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的形態。格式條款應當區分程序瑕疵和雙重瑕疵的不同效力。懸賞廣告應當明定為要約而非單方意思表示并充實完善具體規則。應當特別強調充實合同效力的內容,以此保持合同法的完整性和適用性上的便利性。情勢變更規則應當強調客觀情勢的概念、目的不達的條件和再磋商義務的具體化。合同解除制度應當對法定解除權的情形、違約方解除權、通知解除的前提作出更加準確的規定。過失相抵規則與現行合同法理論和體系不和,應予刪除。
民法典合同編草案回應了哪些民生熱點問題?
????一是規制了“霸座”、“強奪方向盤”等不良行為。近年來,列車上“霸座”、“霸鋪”頻現,公交車上攻擊司機強奪方向盤時有發生,甚至釀成慘劇,亟需法律規制。民法典合同編草案明確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運。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條件運輸旅客。
????草案同時明確,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運用法律手段來制裁此類違法行為,從而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讓旅客“三思而后行”。
????二是禁止高利放貸。近年來,民間借貸領域問題突出,高利放貸現象普遍,資金鏈斷裂,造成多少民眾“家破人亡”,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為此,民法典合同編草案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三是規范和保護業主權利。民法典合同編草案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讓其“名正言順”。近年來,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發生的各類糾紛屢見不鮮。針對物業服務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合同編草案為了更好保護業主的知情權,便于業主對物業服務事項予以監督,草案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公布服務信息。
按照民法總則合同定義,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建立、變更和解除民事關系的協議就是合同。按照規定,合同生效的條件包括雙方自愿簽訂、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法規等。我國的民法總則對撤銷合同的情形重新作出了界定。如果雙方簽署合同的時候存在欺詐、強迫等行為時,當事人一方可以提出撤銷合同。
《民法典》第1260條(最后一條)明確規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該條明確規定了,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后,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另需說明,“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既然上述單行法被廢止了,基于上述單行法而生的立法解釋也應同步廢止。王晨副委員長對此,在《民法典》草案說明中也明確提到:“2014年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作為與民法通則、婚姻法相關的法律解釋,也同步廢止。”
另需注意的一點是,民法典施行后,最高法院此前基于上述九部法律而出的司法解釋,有不少內容已被民法典吸收,有的內容已失去繼續存在的原立法基礎,或者與民法典的規定不相符甚至發生沖突。因此,相關司法解釋何去何從,值得關注。筆者認為,在2021年1月1日前,最高法院大概率會對相關司法解釋進行大規模清理,并出臺具體規定,明確哪些不再有效,哪些適當修改后可以繼續適用等等。
(以上系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民法典》第三編第十八章“建設工程合同”共有21條條文,在《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下簡稱“《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對建設工程合同進行了系列規范。
其中,《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至七百九十條、第七百九十二條、第七百九十七條、第七百九十九至第八百條、第八百零四至八百零五條以及第八百零八條與《合同法》的原文完全一致。此外,《民法典》還對《合同法》做出11處表述修改,并新增了建設工程合同法定解除和無效合同處理原則兩條規定。
1、《民法典》對于《合同法》的表述修改
在第七百九十一條,《民法典》將《合同法》“總包”中的“肢解”修改為“支解”,替換了原本帶有形象色彩的表述。這基于體系變化和邏輯考慮,以更加嚴謹的表達限制了將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或分包的行為,也將帶來后續《建筑法》、《合同法》等民事單行法的文字修改。
在第七百九十四條和第七百九十五條,《民法典》在《合同法》基礎上對“勘察、設計合同主要內容”和“施工合同主要條款”作出“一般”限定,這將給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內容的豐富和發展留出空間。
在第七百九十六條,《民法典》將《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中的“本法”改為“本編”,體現了《民法典》 對于法律用語的細致規范。
在第七百九十八條、第八百零一條和第八百零三條,《民法典》將發包人和承包人的“要求”都改為了“請求”,進一步凸顯發承雙方在合同中的平等地位。同樣在第八百零七條,《民法典》也將“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中的“申請”改為“請求”,體現了法律用語的一致性。
在第八百零二條,《民法典》將《合同法》“質量保證責任”中的“人身和財產損害”修改為“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語義更加確切;并對應將承包人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修改為“賠償責任”,與上述改動一脈相承。
在第八百零七條,《民法典》將《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中的“按照”修改為“根據”,并對“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進行了凝練。
2、《民法典》中的新增規定
在《合同法》的基礎上,《民法典》還補充了《司法解釋》第二至四條、第八至十條的內容并加以調整,意味著司法解釋在長期的司法實踐后被民法典吸收和完善。
在第七百九十三條,《民法典》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作出了規定。首先不同于《司法解釋》的竣工驗收是否合格分類標準,《民法典》按照驗收是否合格分為兩類情況:這擴大了可以請求支付工程款的工程范圍,為單項工程、階段性工程甚至是半拉子工程的工程價款結算與請求補償提供了法律依據。
而后一方面在合同無效但驗收合格的情況下,《民法典》將《司法解釋》中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修改為“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實際上將請求權主體由承包人擴展至發承雙方,意味著發包人、承包人皆可主張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另一方面在合同無效且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民法典》將《司法解釋》“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中的“民事責任”修改為“責任”,意味著發包人的擔責范圍除民事責任外,還需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另外,通過將情形一中的“應予支持”改為“可以參照”,將情形二中的“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改為“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改為“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民法典》也給法官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實際上增加了折價補償的不確定性,將倒逼合同當事人強化對于合同效力的審查。
在第八百零六條,《民法典》對于建設工程合同解除及后果處理作出了規定。
一方面在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中,《民法典》僅保留了《司法解釋》第八條中的最后一款,將情形限定在轉包和違法分包中;并將“非法轉包”的表述修改為“轉包”,更加凸顯了轉包的非法性質。
另一方面在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中,《民法典》刪除了“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情形,實際上刪除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已經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情形,這意味著承包人在因發包人拖欠工程款而無法施工前即可依法解除合同。
另外,《民法典》刪除了《司法解釋》中的“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也是為了避免與《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重復,是《民法典》體系化的結果。
從表述修改看,《民法典》基本承襲了《合同法》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并在此基礎上統一和規范了法律用語;從新增規定看,《民法典》吸納了司法實踐成果,為建設工程合同法定解除和無效合同處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其中變化最大的,莫過于《民法典》對于無效合同的規定,這也警示發承雙方重點關注合同效力問題,合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參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要點:民法總則施行后成立的合同發生的糾紛,如果合同法“總則”對此的規定與民法總則的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民法總則施行后發生的糾紛,在民法典施行前,如果合同法“分則”對此的規定與民法總則不一致的,根據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適用合同法“分則”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編撰工作“兩步走”的安排,民法總則施行后,目前正在進行民法典的合同編、物權編等各分編的編撰工作。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在這之前,因民法總則施行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的糾紛,原則上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民法總則施行后成立的合同發生的糾紛,如果合同法“總則”對此的規定與民法總則的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例如,關于欺詐、脅迫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欺詐、脅迫行為的,被欺詐、脅迫一方才享有撤銷合同的權利。而依民法總則的規定,第三人實施的欺詐、脅迫行為,被欺詐、脅迫一方也有撤銷合同的權利。另外,合同法視欺詐、脅迫行為所損害利益的不同,對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規定:損害合同當事人利益的,屬于可撤銷或者可變更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則屬于無效合同。民法總則則未加區別,規定一律按可撤銷合同對待。再如,關于顯失公平問題,合同法將顯失公平與乘人之危作為兩類不同的可撤銷或者可變更合同事由,而民法總則則將二者合并為一類可撤銷合同事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篇一共有526條。
《民法典》實施后,《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失效,《合同法》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不再適用。合同無效事由便由《民法典》第144條、146條、153條、154條進行規定,此四條規定確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事由,即: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無效;
合同雙方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無效;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
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