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項不屬于憲法的基本原則_我國憲法基本原則是什么?
特邀律師
憲法基本原則是指人們在制定和實施憲法過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是貫穿立憲和行憲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憲法都不可能憑空產生,都必須反映一國當時的政治指導思想、社會經濟條件和歷史文化傳統,憲法基本原則是對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
我國憲法4項基本原則:
1.人民主權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無一例外地承認國家的權利屬于人民.并以此作為重要的憲法原則,我國憲法也同樣接受人民主權的思想,并且體現在制度和組織上.但是這個原則在理論和實踐方面都與西方有所不同.社會主義的憲法理論通常不承認"社會契約",不認為主權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體現,其權力與西方所認為的全體國民公意的"超階級"的觀點有所區別。
2.基本人權原則
我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專章規定和列舉了公民的基本權利,體現了對公民的憲法保護。2004年,我國通過了憲法修正案,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它為我國憲法觀念從工具主義向憲政主義轉變提供了契機。
3.權力的制約原則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之間實行民主集中制。”對上述原則有一定的體現。
4.法治原則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過的新《黨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則這一重要原則。十五大的政治報告提出了:以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任務,特別強調”依法治國是當領導人民智力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修改憲法,在《憲法》第5條中增加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在憲法上正式確立了法治原則。
我國憲法的地位:
①我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
②我國憲法是國家各項制度和法律法規的總依據。
③我國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
二、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
①黨的領導原則。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職業的領導核心,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保證,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最大優勢。
②人民主權原則。在我國,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我國憲法體現了人民主權原則,強調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③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我國憲法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規定為一項基本原則,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作出全面規定,依法保障公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
④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社會主義法治原則要求堅持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推進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
⑤民主集中制原則。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全黨全國人民集體智慧,實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基本原則和主要途徑。
憲法基本原則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三方面:
1、在立憲中的作用。憲法基本原則是憲法的基本原則,是憲法精神的集中表現,它們決定了憲法的性質,決定了不同性質之間的憲法的根本區別。“規則間的眾多差別不一定構成實質性的差別,規則間的眾多一致也不一定構成實質性的一致,然而,當一批為數不多的基本原則之間存在著重要的差別或一致時,兩種法律制度間的深刻差別或一致性就會作為一種不容爭議的事實而凸現在人們眼前。”在立憲過程中,立憲者首先確定基本原則,在這些基本原則的指導下再構建憲法全文。如果在憲法制定的過程中,立憲者們就某一項憲法規則或憲法的派生性原則發生爭議,那么就應當看哪一種意見更符合這些基本原則的精神,在制定憲法的派生性原則和具體規則時立憲者要求自己要遵循自己確定的基本原則。
2、在立法中的作用。立憲者在憲法中既規定了憲法的基本原則,又規定了憲法的派生性原則,還規定了一些憲法規則,意在告知立法者在依據憲法制定法律時,如果對憲法的某項規定感到困惑,或因憲法規范的抽象性、模糊性不能把握時,可以回溯到憲法的基本原則。因為憲法的基本原則能更好地反映立憲者的思想。立法者所立之法應當既符合憲法規則,又符合憲法原則。如我國的《國務院組織法》既要符合憲法中關于國務院的具體規則的規定,又要符合憲法確定的依法行政的原則,更要符合保障人權、實行法治這樣的基本原則。
3、在違憲審查中的作用。憲法在實施過程中需要監督,對依據憲法而制定的法律是否合憲進行審查,在審查的過程中又涉及到憲法的解釋。“對于憲法的穩定性來講,最重要的,一是制定出一部好的憲法,它的原則和規則可以鏤之金石,恒久不變;二是憲法的修改或解釋須忠實于憲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則,從而有別于憲法的重新制定。”違憲審查和憲法解釋通常聯系在一起,它的依據是憲法,是“根據憲法”對法律進行審查和解釋。但是依據的是憲法規則還是憲法原則?法官在違憲審查中有選擇適用憲法原則還是憲法規則的權力,在這種選擇中很可能要涉及到對憲法原則或憲法規則的解釋,因此法官在違憲審查中應當有解釋憲法的權力,通過對憲法規則或憲法原則的解釋,不僅使憲法和法律之間,而且使憲法規則與憲法原則之間維系一種統一性。
我國現行憲法制定的基本原則有:人民主權、基本人權、法治原則和民主集中制原則。
1、人民主權原則(一切國家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
我國憲法第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形式和途徑,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都是憲法人民主權原則的充分體現。
人民主權原則.是國家權力結構的基礎.是國家權力合法性的源泉.是人民當家作主的保證。
2、法制原則(社會主義法制原則)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本憲法以法律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依法治國,必須樹立憲法、法律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
3、基本人權原則(保障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原則)
我國憲法第33條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第二章專章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實現了“人權”與“公民的基本權利”在內涵上的有機統一.完善了公民基本權利的原則規定。
人權保障原則人憲,必將促進國家更加充分、全面地尊重、實現和保障人權.并提供了強有力的憲法保障。
4、權力制約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南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持權力制約的法治原則.有利于防止和消除權力濫用和權力腐敗.“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規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過四個憲法,現行憲法為1982年憲法,并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