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以后還有欠款需要還嗎_人死了,生前透支的信用卡還需要還嗎?
特邀律師
什么情況下會欠債?可能性有很多,而最常見的就是貸款(包括民間借貸),但貸款也不是無條件就可以貸到的,一般都要有“人”和“物”做擔保才可以,也就是擔保貸款,此外也有信用貸款、甚至無條件的高利貸等。如果欠下貸款的人死了,根據貸款的條件債權人可以如此處理——
1、擔保貸款——保證
也就是說有保證人給你做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不過保證又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的意思是債主要先經過訴訟途徑判定欠債的人沒有償債能力了,才可以由保證人頂上,要是發現他老家還有一套房子車子,那得先把它們賣了償債,剩下的才是保證人來還;而連帶責任保證就不用經過法院這一道程序,債主認為誰有能力還錢就找誰,比如欠債的人死了,債主不想麻煩直接找擔保人,那么擔保人就要承擔還債義務。
保證人還不上的話,抱歉了,征信報告就會花掉,以后自己想買車買房就會面臨大問題,更嚴重的還有可能要坐牢。
2、擔保貸款——抵押
是指債務人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品一般與借款數目的價值相當,一般都比較貴重,比如房子。如果債務人家屬不愿意房子被沒收了,可以選擇償還金錢,從而收回抵押物。
3、擔保貸款——質押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就是財產是否寄存在債權人處,也就是不動產與動產的區別,不動產轉移比較麻煩,比如房子就只能抵押,而動產的轉移方便很多,像珠寶、古董就可以質押了。
這種情況下,如果債務人死亡,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當然,家屬也可以選擇償還金錢。
4、擔保貸款——留置
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擔保貸款——定金
這種情況在借錢中比較少見,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6、信用貸款
憑信用借的款,比如信用卡。由于沒有任何的擔保,日后要是發生什么事死去了,那么按照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繼承人或繼承死者的遺產,但死者不一定有遺產,繼承人也不一定愿意繼承。如果欠債的人有遺產,家屬繼承了欠債人的遺產的話,家屬是需要替欠債人還債的。但是,家屬還債的限度不能超過所繼承遺產的限度。如果欠債人沒有遺產或家屬放棄了遺產繼承權的話,那么其家人就沒有還債的義務了。債權人在沒有繼承人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遺產,執行所得用于清償債務,超過債務的部分歸還給債務人的繼承人,不足的部分債務就此作罷
另外補充一點保險金的繼承問題,保險金如果是指定受益人的話,不用償還債務,如果是法定繼承的話,就要先償還債務再繼承剩下的。一般申請信用卡的時候,所發卡行會以申請人的名義,為其投放保險,條款里都有說明,如果投保人出現意外,那么將會采取減免甚至直接免除欠款。
首先可以非常肯定地說,這個錢指定是不用還的。
一般我們都會認為:“人死債不消,負債子償,夫債妻償。”所以,當債務人死后,大多數債主都會把債務人所欠債務歸結到其子女和配偶身上。
債務人死亡后如何償還債務
一般來說,我們所接受的社會共識就是債主死了,則應該由他的至親來替他償還債務。但是,這種觀點其實是不完善的。
如果,債務人在死后,其名下留有遺產,或者實際有價值的物資。那么,他生前所欠的債務則應該通過清算他的這些遺產來進行抵債。
當然,有時候也會出現起名下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情況,這時候作為在權人來說,是沒有權利要求其親人進行債務償還的,除非他的親人愿意主動承擔債務人生前所欠債務。
很多人可能會把親人不愿意償還欠款的行為看作是“老賴”。但是,我們必須認清一點:我們在借給他錢的時候,其實就應該承擔債務人死亡而無法還錢的風險。
畢竟,我們借錢給他的時候可能是出于高利息,也可能是出于人情。但是,我們還是有所圖的,總不可能我們無緣無故就借給一個人錢吧。
特殊情況如何處理
而在這個問題描述中則是非常特殊的一種情況但是:沒有任何遺產,也沒有子女和配偶,并且信用卡透支的錢也已經通過賭博揮霍一空。
當遇到這種情況時,那只能是銀行自認倒霉了。說現實一點,債務人已經死了,什么也沒有留下,你根本找不到要錢的人,那還怎么還。
而這個風險,也是銀行在為這個人辦理信用卡的時候就應該想到的,也是銀行必須承擔的。
因為,既然銀行為他辦理了信用卡,那么指定是對他各個方面都做了評估了。
銀行起初想的指定也是這個人以后能多用自己銀行的信用卡進行消費,從而為自己的銀行帶了效益。但是,現實就是這樣,回報與風險同在。作為銀行方面必須承擔這樣的風險。
因為債務人死亡所獲得的死亡賠償不屬于遺產范疇
這里就不得不提到另一個很關鍵的話題,即債務人因為死亡而獲得的賠償時不屬于遺產范疇的,是不能被債權人要求用來償還債務的。
之所以有這個規定,主要考慮到兩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 因為有時候債務人長期無法償還債務時,可能會遭到某些債權人的惡意威脅,甚至是人身傷害。出于對債務人的保護,所以便不把因為債務人死亡獲得的賠償款納入遺產范疇。
第二, 死者死亡賠償是基于死者死亡對近親所支付的財產損害賠償。也就是說,這不是由死者生賺的錢,所以,不會被納入遺產范疇。
最后,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與債務有關的問題時,也歡迎關注和咨詢:一鍵代償。
這個涉及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認定。
如果死亡賠償金屬于遺產,根據《繼承法》規定,則其遺產應當用于清償被繼承人債務。若不屬于遺產,則自然不存在償債問題。
從《繼承法》規定來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也就是說遺產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時存在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產生的,從這點來說并不符合遺產的特征規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問題上作出答復,最高院認為“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所以,死亡賠償金并不是死者的遺產,而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自然不需要用于清償欠款人的債務。
問題有點沉重,我是一名創業者,選擇回答。
那些因貸款或者欠債而自殺的人,后面的欠款還用還嗎?這個問題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也就是說,后面的欠款用還,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債務終止。
二,我就是想說,不論貸款還是欠債,都不是殺人刀,債務人應該先保證自己的生活需要,然后再考慮還債問題,為什么要選擇自殺呢?
三,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清償債務也是一種責任,用了結生命的方式去逃避責任,這樣的做法不光明磊落。
四,那些逼死欠債者的人應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討債過激造成欠債人自殺的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尋釁滋事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總之,還是期望社會上不要再發生這樣的悲劇,欠債不是欠命。
就回答這些,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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