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對象六類人員指的是什么_什么是行政監察對象?
特邀律師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不是具有公務員身份,要根據單位性質、編制結構、個人定崗定編情況具體分析。
一、事業單位是我國公共部門重要組成部分。
機構改革前,事業單位分兩大類,即參公事業單位和非參公事業單位。
1、參公單位人員具有“參公身份”,與公務員既有區別也有聯系
參公事業單位全程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關于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對參公事業單位的審批條件及其審批權限、程序做出了明確規定。2006年9月,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下發了《關于印發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名單的通知》(組通字[2006]33號),對全國事業單位照管理范圍設立了標桿和提供了規定性參照模板。
參公事業單位的主要工作人員的身份是參公事業編身份,還有少數工勤身份人員。參公管理身份工作人員,在我國體制內是一個特殊的存在,其編制仍然在事業編制序列,然而卻按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與公務員實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務員制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對人員進行登記、確定職務與級別、套改工資。機關工作人員通常被稱為“公務員”,而參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通常被稱為“參公人員”。
2、參公人員與非參公(普通事業)人員的區別、聯系
相同的是,參公事業單位與非參公(普通事業)單位,都屬于事業編制。但是實行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參公單位是參照《公務員法》實行公務員制度,普通事業單位按規定實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兩種編制在招考錄用、職務職級職稱設置、晉升通道、工資結構、其他福利等方面都不相同。單位擁有的資源、承擔的職責,甚至財政保障方式都有所區別。
二、非參公事業單位改革情況及人員編制
1、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方向
非參公事業單位通常稱為普通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前,非參公事業單位主要分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經營性事業單位和公益性事業單位三種。2020年,隨著事業單位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完成,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劃歸機關序列管理,經營性事業單位逐步脫鉤改制按企業管理,公益性事業單位,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也就是說,改革完成后,我國的事業單位序列值保留公益性事業單位一種類型。非參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編制屬性為事業編制。
2、公益性事業單位的細分
《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規定,將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的公益事業單位細分為兩種,即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基本公益職能,如義務教育、基礎科研、文化、基層衛生等,劃入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有財政保障其經費。將可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如高等教育、非贏利性醫療機構等,劃入公益二類,財政給予經費補助。兩種公益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編制身份上沒有不同,在單位自主權限、人事制度、福利待遇上會有一定區別。
“六類特殊人群”是指刑釋解教人員、社區矯正人員、吸毒人員、艾滋病人、易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社會閑散青少年。
職工不屬于紀檢監察管理對象,他違反勞動紀律,應由企業人事部門根據規定進行處理,企業監察與紀檢監察對象不是一個概念。紀檢是對黨員而言,監察是對政府任職人員(一般不包括職工)而察 。你指的企業監察可是能企業為加強管理設置的一個部門。如果企業章程中規定此類情況可由企業監察管理,那么企業監察就有權進行管理。
是。
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仲裁員等,因參與司法工作中,行使了法律賦予的司法權,就應當受到監督。
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六類監察對象,即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這六大類人員涵蓋了我國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各種類型,把黨中央關于對公權力的監督全覆蓋的要求具體化,在法律層面上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全覆蓋,真正把所有公權力都關進制度籠子。
《監察法》第15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除上列人員外,不屬監委的監察對象。
監察法監察對象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五條 國務院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還對本轄區所屬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公務員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監察對象是指《行政監察法》規定的接受監察機關監察的組織和個人。
根據《行政監察法》第二條的規定,監察對象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家管理機關,是國家機關的一種,它是由國家依法設立并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掌管行政事務的機關。一般來說,構成各行政機關內部的各單位,稱為行政機構,綜合各行政機構的整體,則為行政機關。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構是我國國家行政機關。他們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其負責并報告工作,受其監督。國家公務員是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及其他經國家行政機關以委任、派遣、聘任等形式批準從事公務的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