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戶口跟誰有講究嗎_新生兒戶口應該跟誰?
特邀律師
兩者無關的:新生兒可以在父母任一方的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具體手續可以參照如下辦理:
1,嬰兒出生后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憑《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母雙方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
2,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3,當事人可以事先咨詢戶口申報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復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這要看戶主是誰了。如果戶主是爺爺。那可以。如果戶主是爸爸,那就是說爺爺和爸爸的戶口不在同一戶口本,那就不能行了。當然你后臺硬另當別論。
小孩上戶口隨父親還是隨母親沒有強制的規定,新生兒或孩子在上戶口的時候,是可以跟著父親或母親任意一方的戶口。
小孩的戶口既可以隨母落戶也可以隨父落戶。如果小孩屬于同一地區或者是同一市區,沒有多大區別。根據自己家的實際情況來定,看對小孩以后更便利,比如有的地方是農村戶口可能會牽涉到分田分地。有的地方是市區可能以后福利會好些,不一而定。最終的落在誰的名下對孩子將來更有利就落在誰的戶上。一定長遠看,有的地方高考分數低,有的地方福利條件好,一切的一切都是讓孩子更好成長。。我的建議是這樣,下面是一些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管理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1.根據規定小孩在出生后在3個月內要向公安機關申報戶口.
2.孩子的戶口可以隨母親也可以隨父親,由自己選擇.
3.小孩上戶口與出生證上父母的地址無關.因為出生證上還填有小孩父母的身份證號碼.只要憑出生證,準生證,和父母任何一方的戶口本去派出所登記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