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易燃易爆品罪_什么物品屬于易燃易爆品呢?
特邀律師
所謂易燃易爆化品,系指國家標準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中以燃燒 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蝕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比如: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征的氫氣、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質的)、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水煤氣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釋劑)、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制品等易燃液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片、油紙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濕易燃物品;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2公斤以上的白酒。
可能涉嫌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或者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儲存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綜上分析,“易燃易爆物品”有可能是爆炸物,也有可能是危險物質,視具體情況選擇適用上述兩種罪名。
答: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違反消防法規定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一、定義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法律規定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不止這些。危險物品日常生活中的定義:在航空運輸中,可能明顯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對財產造成損害的物品或物質。在法律中的定義是:新《安全生產法》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分類1、 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險化學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主要包括;氫、甲烷、乙烷、壓縮硫化氫、液化石油氣、供給城市生活、生產的天然氣、人工煤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有毒品,如氰化鈉、氰化鉀、硝基苯等。腐蝕品主要包括:酸性腐蝕品,如甲醛溶液;堿性腐蝕品,如氨水、二乙醇胺等。其他腐蝕品,如酸性氟化鉀、福爾馬林溶液等。2、 放射性物品。主要包括:金屬鈾、硝石酸釷等。3、其他能夠危及人體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如槍支、管制刀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