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申請人擔保什么意思_申請人提供財產保全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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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申請財產保全的具體數額;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請理由。 2.被申請人的明確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請人的開戶銀行及帳號等財產線索。 3.有效的擔保手續。 采用現金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范圍價值相當的現金。 采用實物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范圍價值相當的動產或不動產。擔保人應提交用作擔保的實物的購買發票、產權證等證明該實物所有權的材料。在擔保期間,用作擔保的實物仍可由擔保人繼續使用,但擔保人必須書面向人民法院保證,在保全期間,對用作擔保的實物,不轉移、變賣、毀損、丟失,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采用保證人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并應加蓋保證人的單位公章。擔保書中應明確擔保事項和擔保金額。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申請財產保全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擔保相當于被申請保全財產的等額的財產擔保。現金或其他財產都可以。
請注意,法律規定是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擔保(訴前保全除外),那么就說明非強制性提供擔保,金額也就沒有強制要求,但最高不能超過申請保全標的價值。 先予執行一定要提供擔保是不可取的,因為申請人很多情況下就是因為生活困難有急迫需要才有先予執行的必要,如果要其提供財產擔保反而惡化了其生活狀況。 如果申請人申請錯誤,導致被申請人受到損失,那么擔保的財產應首先用來賠償被申請人的損失,如果擔保金與賠償金額相同或不足賠償,就不會返還了。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保全的是被告人的財產,為避免保全措施錯誤造成被告的損失,故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財產價值的現金擔保或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