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些屬于計算機犯罪_計算機犯罪罪名有哪些?
特邀律師
計算機犯罪有下列罪名:
1.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2.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4.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5.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6.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7.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網絡違法,是指行為人運用計算機技術,借助于網絡對其系統或信息進行攻擊,破壞或利用網絡進行其他犯罪的總稱。
既包括行為人運用其編程,加密,解碼技術或工具在網絡上實施的犯罪,也包括行為人利用指令,網絡系統或產品加密等技術及法律規定上的漏洞在網絡內外交互實施的犯罪,還包括行為人借助于其居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網絡系統實施的犯罪。簡言之,網絡犯罪是針對和利用網絡進行的犯罪,網絡犯罪的本質特征是危害網絡及其信息的安全與秩序。一、是是通過非法手段,針對網絡漏洞對網絡進行技術入侵,侵入網絡后,主要以偷窺、竊取、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信息為目的的犯罪。二、通過信息交換和軟件的傳遞過程,將破壞性病毒附帶在信息中傳播、在部分免費輔助軟件中附帶邏輯炸彈定時引爆、或者在軟件程序中設置后門程序的犯罪。三、是利用公用信息網絡侵吞公共財務,以網絡為傳播媒體在網上傳播反動言論或實施詐騙和教唆犯罪。四、是利用現代網絡實施色情影視資料、淫穢物品的傳播犯罪。
網絡犯罪的后果根據我國《刑法》中有關計算機犯罪的規定:1、《刑法》第28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該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犯罪對象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侵入上述三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而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該類系統而故意侵入。觸犯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刑法》第286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且后果嚴重的行為。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觸犯該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在計算機網絡上實施的犯罪種類: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表現形式有:襲擊網站;在線傳播計算機病毒。(二)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種類: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罪;利用計算機實施盜竊罪;利用計算機實施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計算機竊取國家秘密罪;利用計算機實施其他犯罪:電子訛詐;網上走私;網上非法交易;電子色情服務及色情、虛假廣告;網上洗錢;網上詐騙;電子盜竊;網上毀損商譽;在線侮辱、毀謗;網上侵犯商業秘密;網上組織邪教組織;在線間諜;網上刺探、提供國家機密的犯罪。犯罪特點:行為的跨國性;公然犯與隱秘犯的交織性;無犯罪現場性;犯罪危險及結果的廣域性、變異性、快速性;犯罪證據的可修改性;犯罪成本的低投入性
1、計算機犯罪的類型,由于著眼點的不同,有不同的分類,視計算機在犯罪中的角色而定。有學者認為,計算機在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主要有:
(1)計算機作為犯罪的目標(object),盜取硬件或軟件數據等
(2)計算機作為犯罪的主體(subject)或環境(envioronment),如電子轉帳欺詐等
(3)計算機作為犯罪的工具,如計算機間諜刺探機密等
(4)計算機作為犯罪的象征或符號(symbols),即計算機可能被用來作為掩飾計算機或濫用行為。
2、美國刑法學界的計算機犯罪分類-1。
(1)計算機濫用(computerabuse)
凡故意或過失以使用計算機的方法致使他人受損失或有損失危險的,即為計算機濫用
行為的主體為計算機的所有人或操作者(perpetrator犯罪者)
以計算機作為直接且顯著的工具
(2)與計算機相關的犯罪(computerrelatedcrime)
任何借助計算機知識以達到犯罪目的的犯罪行為
在主觀和客觀上均與計算機有關
許多屬于傳統犯罪類型、但因為有計算機介入的犯罪大多數屬于此類
(3)計算機犯罪(computercrime),范圍比與計算機相關犯罪狹隘
以欺詐或奪取的目的而執行程序
以陷他人于錯誤或欺詐的目的而獲金錢、財產或服務
任何人惡意接近、改變、增減、損壞計算機系統、計算機網絡或資料的,均為計算機犯罪
計算機欺詐(computerfraud),很多與銀行有關
計算機輔助犯罪(computerassistedcrime),以計算機為犯罪手段或工具
3、美國刑法學界的計算機犯罪分類-2。
(1)刑事犯罪。破壞、毀損計算機系統
(2)財產犯罪。通過計算機竊取財產
(3)數據犯罪。盜取計算機數據
(4)經濟犯罪。憑借計算機實施復雜的財產欺詐案件
4、德國法學界的計算機犯罪分類-1
(1)利用計算機操作對數據處理系統的欺詐
(2)盜竊計算機硬件與軟件
(3)計算機破壞
(4)竊取勞務
(5)憑借數據處理的幫助違反傳統的計算機犯罪
5、德國法學界的計算機犯罪分類-2
(1)數據輸入、處理的不正當操作
(2)有關數據處理的計算機間諜
(3)數據處理的破壞
(4)盜竊使用
(5)侵入數據處理系統
6、日本法學界的計算機犯罪分類-1
(1)將計算機用于不良目的的行為
(2)危害計算機的行為
(3)竊取計算機存儲數據的行為
7、日本法學界的計算機犯罪分類-2
(1)破壞計算機的行為
(2)盜竊計算機數據
(3)盜竊計算機設備
(4)欺詐及侵占
(5)機器時間的竊用
(6)對隱私權的侵害
8、中國臺灣法學界的分類
(1)計算機操縱類犯罪(computermanipulationcrime)
輸入操縱(inputmanipulation)
程序操縱(programmanipulation)
輸出操縱(outputmanipulation)
(2)計算機間諜類犯罪(computerespionagecrime)
(3)計算機破壞類犯罪(computersabotagecrime)
(4)計算機竊用類犯罪(occupycomputertime)
9、聯合國文件中的計算機犯罪分類
(1)利用計算機的欺詐行為
(2)利用計算機偽造
(3)損毀或修改計算機程序
(4)非法進入他人計算機系統及服務
(5)非法復制受保護的計算機系統軟件
10、歐洲理事會《關于網絡犯罪的公約》(2001年11月)中的計算機犯罪分類
(1)侵犯計算機數據或系統的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的犯罪
非法訪問
非法截獲
數據干擾
系統干擾
設備濫用
(2)與計算機有關的犯罪
未經授權故意輸入、修改、刪除、抑制計算機數據
(3)與內容有關的犯罪
兒童色情
歧視
(4)與侵犯版權有關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