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要約與承諾_什么是合同的要約和承諾?
特邀律師
合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明確;(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的生效條件有以下幾條:1、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所謂訂立合同的意圖,是要求在要約中包含希望并已經決定和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
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一般認為,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出,這個特定人就是要約人希望和他訂立合同的人。
而特定不限于一個,也可以是幾個,但必須都是確定的。
如一個水泥廠有2000噸水泥可以銷售,分別向4個建筑公司發數量各為500噸的要約。
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所謂具體確定,是指要約中應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條款,讓受要約人看了之后可以決定是否同意訂約并作出承諾。
4、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只有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才有可能了解要約的內容,并決定是否承諾。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 內容具體確定;?(二)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必備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合議的過程,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過程,就是經過要約、承諾完成的。向對方提出合同條件作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稱為“要約”,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稱為“承諾”。一般而言,一方發出要約,另一方作出承諾,合同就成立了。但是,有時要約和承諾往往難以區分。許多合同是經過了一次又一次的討價還價、反復協商才得以達成。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業交易中,與“發盤”、“發價”等相對稱,承諾稱作“接受”。在一般情況下,承諾作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
電子合同的要約和承諾是以數據電文的方式通過計算機互聯網進行的.在傳統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一般通過面對面的談判或通過信件、電報、電話、電傳和傳真等方式提出要約和接受要約,并最終締結合同.電子合同的當事人均是通過電子數據的傳遞來完成的,一方電子數據的發出(輸入)即可視為為要約;另一方電子數據的回送(回執)即為承諾.由于電子數據交換在功能上具有自動審斷的功能,因此,電子合同的簽訂過程是通過互聯網在計算機的操作下完成的.這是電子合同區別于傳統合同的關鍵特征.
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不經過要約的階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約作為一種訂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的內容拘束。
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要約邀請人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后撤回的,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的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業交易中,承諾又稱接受或還盤。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諾一經作出,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