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債務人騙擔保人簽字_債權人與債務人共同欺騙擔保人取的擔保,構成犯罪嗎?有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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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與債務人共同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共同騙取擔保人提供的,只是在民事責任方面擔保人不再擔責,沒有債權人與債務人構成騙取擔保
債權人與債務人共同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共同騙取擔保人提供的,只是在民事責任方面擔保人不再擔責,沒有債權人與債務人構成騙取擔保犯罪之說。
債務發生在前,擔保人之后參與進去擔保,這是很常見的情形啊。擔保人簽字的時候,對借條上載明的借款這個事情應該是明了的吧,而提前3個月轉賬跟當天轉賬,都說明債權債務已經產生了,以后萬一借款人不還款,擔保人就要承擔還款責任。恰恰相反,債權人沒有提前轉賬,以后也沒實際轉賬的時候,由于主合同沒有實際履行,擔保人反而不要承擔責任。
題目中擔保人“不知情”指的是什么,如果僅僅是不知道錢已提前3個月轉了,那擔保人必須承擔責任,如果是不知道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借貸關系,借條上的內容也不讓擔保人知道,而虛構其他事由欺騙擔保人簽字,那擔保是無效的,即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這個時候舉證責任在于擔保人,擔保人如果證明不了,還是要承擔責任。
審判實踐中,有的時候借貸案件本來是沒有擔保人,雙方在調解過程中,債權人說現在不相信債務人的能力了,要其找一個擔保人來了,這個時候有擔保人自愿簽字擔保都可以呢。所以說債權人提前3個月轉賬給債務人,僅僅這個事實不會導致擔保合同無效。
如果能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惡意串通騙取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但僅僅以未說明借款用途這點無法證明串通
您好,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被騙的,可以不負責任。
沒有證據證明的,要負擔保責任。如果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可不起訴擔保人。如債權人起訴擔保人,也可同時起債務人。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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