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24萬刑法應該判多少年_詐騙24萬元應判多少年?
特邀律師
看了幾位朋友的回答,發現幾處明顯的法律常識錯誤,現我來解釋一下:
1.被告人不可能收到逮捕通知書,收到逮捕通知書的應是被告人的家屬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是一種剝奪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必須由檢察機關批準或者由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如果被告人被批準或決定逮捕后,是由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后由公安機關人員憑逮捕證執行,被告人被捕后,公安機關會告知被告人其已被逮捕,并讓其在逮捕證上簽名。當然,逮捕后,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2.被告人被逮捕與其最終是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完全不同,不可等同
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也認同這一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因此,未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被告人都應當認定是無罪的,也即被告人最終是否需要負刑事責任,應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為準,不可想當然,有罪推定。這也是為了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更好的保護人權。
3.被告人被逮捕,說明現有證據證明其很可能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極有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逮捕是刑事強制措施中最為嚴厲的一種。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足以防止其社會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實施逮捕。雖然,從理論上說,逮捕的證明標準應低于刑事審判中認定有罪的證明標準,但錯誤逮捕意味著檢察機關需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因而檢察機關會非常慎重。
4.回到題目,被告人因涉嫌詐騙24萬元已經被逮捕了,說明檢察機關根據現有證據認為被告人很有可能構成犯罪,最終的結果極有可能是有罪判決。當然,如果被告人本人認為其確有冤情,系無辜的,建議盡早委托專業刑事律師介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如果是涉嫌詐騙二十四萬元,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就屬于詐騙金額巨大,可以判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有認罪悔罪的表現且有自首情節,可以判一緩一或者判二緩二
退贓20萬能不能判緩刑
不可以被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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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詐騙不足4000元的,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為管制刑;5000元的,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4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2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重處情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九)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緩刑適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未退贓或退賠的;
(二)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是詐騙20萬的話,這個時候退贓全部也不可以被判處緩刑,因為被判處緩刑需要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20萬的話,這個時候屬于數額巨大的情況,是不可以被判處緩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