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中止_工傷認定時效什么情況下中止?
特邀律師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并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人社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個人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無論什么情況都不可能延期。2.同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如果做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做出結論期間,做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一年的時效之內。3.另外,如果是因職業病申請工傷認定的,申請工傷認定時效是自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而非自得病之日起。
待司法機關或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結論之后,人社局會恢復認定。在工傷認定中,人社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之后,人社局會恢復認定,當事人只有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