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怎么算刑事案件_打架屬于刑事案件嗎?
特邀律師
以傷人故意打架,分別概括不同行為方式標準,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規范(刑事立案標準會在以下揉合,不單獨敘述):
雙方單人互毆:
1.一般打架,也就是兩個人之間的互毆,情節較輕并未造成輕傷可能最多也只是受到治安管理處罰。雙方賠點錢了事。
2.兩人互毆造成一方輕傷的,回以故意傷害罪進行刑事立案。(故意傷害罪的既遂標準就是一方受到輕傷),如果造成一方重傷的,則會被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以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進行立案。如果造成一方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對方嚴重殘疾,會被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最重情形進行立案,此種情況會被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雙方聚打架:(各方在三人以上)
聚眾打架情況下以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為標準進行刑事立案,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會被定性為聚眾斗毆罪進行刑事立案。如果在聚眾斗毆過程中失手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則直接以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進行立案。
歡迎大家一起來討論
打架斗毆可以在多種情況下構成刑事案件,列舉幾種
1、打架致使被害人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
2、無事生非毆打打人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3、聚焦多人打架斗毆的構成聚眾斗毆罪。
我為什么認為常仁堯20年后打老師案無罪
朱金剛律師
前天 12:34 · 律師
我為什么認為常仁堯20年后打老師案無罪
主題詞: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網絡傳播、犯罪行為、繼續犯、連續犯,刑事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前言:
寫此文章僅作學術討論,無關其他。
常某一案,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爭議和熱烈討論,逐步形成兩種聲音和意見:第一種犯有尋釁滋事罪,其中又分為2種意見一是該重判、二是判的太重,該輕判;第二種意見是無罪,不應定罪量刑。
作為一名執業多年的律師,我也對該案發表了我的意見和簡略評述:不構成犯罪。
再三申明:寫此文章僅作學術討論。
現從各方媒體及灤縣法院庭審獲悉情況如下:
案件過程:
1、2018年7月某天,常某和友人路邊遇到受害人張老師,因初二上學時被該老師毆打、羞辱,遂上前毆打張老師(傷情不構成輕傷),整個過程由友人持常某手機錄制視頻約9分鐘許。
2、同年8月24日,常某剪輯1分多鐘視頻傳于初中同學楊某等2人及宗親群。“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8月24日,常仁堯截取前1分09秒內容,通過手機微信轉發給初中同學楊某。同年11月15日,又微信轉發給同學辛某,后辛某又轉發給其他同學。”
3、同年12月15日,該視頻迅速在各種微信群轉發傳播,隨之被各大新聞媒體平臺關注報道。
4、同年12月19日,常某錄視頻承認其毆打了張老師,后其父聯系常某回家配合公安調查途中被當地警方采取措施后移交灤縣警方,以尋釁滋事罪立案偵查并移交檢院起訴,后于2019年6月12日開庭審理。
5、于7月10日公開宣判常某獲刑一年6個月。
分析如下:
1、刑法是規范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需要刑事處罰的法律。具體到本案,常某確實有毆打他人行為,但他的行為的主觀動機就是報復傷害,是由于20年前受害人的體罰、毆打、羞辱長期心理壓力得不到釋放,故意傷害的主管意圖明顯,并非尋釁滋事罪的追求心理刺激、發泄情緒;其行為的直接對象是特定的受害人,并非隨意攔截、辱罵、毆打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這是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最明顯、也是最實質的區別。
2、本案的傷情鑒定不構成輕傷,也就是說不符合“(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中司法解釋規定,同時也未符合司法解釋的其他規定所述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3、全案視頻經公訴機關提證法院各方參與人質證,視頻全長9分多鐘,前面1分多鐘是常某毆打的經過,后面是常某、受害人爭吵及路邊群眾勸說的情況,事后爭議雙方各自離開,均未報警事件平息。視頻當中并未造成當地較大規模的社會秩序的混亂,難于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4、常某傳播編輯后的1分多鐘的視頻與同學楊某、辛某和宗親群(人數多少庭審中未能實時披露)發生在毆打行為結束一個多月以后,后經他人(公訴機關未能確認最終是誰引發大量傳播,但可以確定常某發送的人數和范圍局限于上述人群)傳播后引發廣泛傳播。從這一情況,可以看出常某傳播行為對象和范圍均較為有限,不是引起廣泛輿論的傳播者。從最高院司法解釋看,常某不存在誹謗意圖、不存在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造成廣泛輿論的影響一方面是信息的傳播速度有別于傳統信息傳播渠道,另一方面也是各類媒體和公眾知情權的需要,但造成廣泛輿論和“情節惡劣,破環社會秩序”還不能直接劃等號,公眾的知情權利和“破壞社會秩序”如果能劃等號的話,我們所有的新聞媒體和各類自媒體都是幫兇、都是犯罪的行為者,我們的刑法是否都要予以刑事處罰呢?!
5、從公訴機關出示的輿情數據看,正好說明公眾有獲悉信息和表達自己意思的合法權利,不能因為評論意見偏負面影響,就認為常某的行為破壞網絡和現實的社會秩序,請問公訴機關灤縣的社會秩序有因此案混亂了嗎、全國的社會秩序混亂了?
6、從行為上看,常某的行為不是刑法意義上的連續犯、或者繼續犯,其毆打行為的動機直接決定是對特定受害人的故意傷害,其行為表現就是報復傷害行為,不是追求發泄情緒、心理刺激的隨意針對不特定對象的傷害,所以公訴機關、法院將毆打行為和傳播行為視為一個連續的犯罪行為過程看待是錯誤的,毆打行為沒有連續或繼續發生,傳播行為也不是毆打行為的繼續。
7、從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看,既然毆打行為和傳播行為不是一個連續或繼續的行為,那么就不應當合在一起評價。也即是說常某造成目前廣泛輿論的現實情況,不是常某的傳播行為和該行為的主觀追究辱罵、恐嚇、誹謗的心理刺激等因素造成的,我國的刑法犯罪構成要件始終追求客觀和主觀的相統一,需要對犯罪行為客觀分析但絕不能重復評價或者混淆評價,結合行為時的主觀意圖分析,堅持行為分析在先,主觀分析在后,才能科學厘清犯罪構成。
寫在最后,師生關系歷來要求尊師重道的道德遵守,但這一傳統觀念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法律價值。
從法律上看,學校與學生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教師是服從于學校的履行教育義務的具體執行人,教師并不能因此獲得體罰、毆打、羞辱學生的超越法律的特權,從各類法律和法規及政策看,都是禁止教師作出以上行為的,即任何人沒有超越法律去尋求傷害他人的特權。本案常某毆打他人是錯誤的,但不構本次討論的罪名,當然也不構成故意傷害。但可以予以治安處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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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客觀事實上的確是對方故意用摩托車碾壓就形成的傷害的故意,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對此事進行調查。刑事案件通常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移送檢察院審查提起公訴,而不是像民事案件那樣自己向法院起訴,但對被害人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被害人輕傷并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至于以什么罪名提起刑事自訴,還要看具體的事實是怎樣的,以上分析僅根據你提供的情況做出。輕傷以下的一般不構成刑事犯罪,可以通過自行協商或民事訴訟程序要求對方賠償自己受到的經濟損失與精神損失。
打架傷人,如果受害人司法鑒定后構成輕傷等級的,打人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