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簽訂的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_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特邀律師
2018年新《婚姻法》若干規定,我是這樣學習與理解,本人就學習婚姻法發表個人觀點。
首先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在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的,離婚協議手續就有效。因為民政局他是代表法律的執行者和維護者,簽發的離婚證代表政府。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達到的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的。
其次,如果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問題反悔的,請求變更或撒銷財產分割協議的,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應當受理。法院在審理后,未發現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肋伯等情形的,應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因此離婚協議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形下達成的協議,男方不再給女方重新分配財產。
根據2018年新婚姻法解釋,房子、不動產財產,如果是婚前財產屬一方所有,不再進行分割或以貨幣形式補貼。
你們協議離婚,符合新婚姻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解釋。
附:新婚姻法部分解釋。
夫妻雙方自己簽訂的離婚協議法律上有效。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對于已簽訂的離婚協議,一方后悔需要去當地法院提起公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擴展資料:
離婚協議書簽訂注意事項:
1、離婚協議的內容過于簡單,難以操作。例如,協議規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由男方撫養,財產已分割,雙方無異議”。
育兒問題沒有爭議,即使有爭議,也可以通過法院輕易解決。然而,房地產問題有一個很大的漏洞。”財產分割”是指雙方就財產的數量、分割方案和分配數量達成一致意見,并進行處理。
然而,什么財產以及如何劃分它并沒有反映在協議中。
這樣,有兩種對立的觀點:
首先,由于財產分割已經完成,這意味著不需要財產分割,它屬于以其名義擁有財產的人。
第二,由于對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沒有明確的約定,應視為不分割的不明確約定,并應依法分割。由于爭議較大,協商困難,一般只能訴諸法院解決。
2、離婚協議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于寬泛,可能會傷害弱勢方。
比如,協議約定:“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等。
一般來說,離婚時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基于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協議時知道對方財產的意思表示,但離婚后,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隱藏了財產或押金,但根據本條規定,很可能會失去贏得訴訟的機會。因此,本條款是有風險的。
3、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并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
但是,有些夫妻貸款周期較長,比如三十年還貸期間,并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變更后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二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險措施。
因此,夫妻在按協議分割財產之前,應注意銀行是否同意變更主貸款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此外,在銀行貸款變更過程中,銀行通常嚴格要求雙方到場,銀行一方拒絕辦理變更手續。
當事人一方不在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師)辦理變更手續,有關委托書必須經過公證。
如果不涉及銀行貸款,當事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雙方均到場。
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固然重要,但離婚協議的執行更為重要。離婚后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以誠信為本,相互配合。
但在很多時候誠信只是一句空話,男女離婚后常常還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現象比比皆是。
因此,離婚協議中應該明確一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這樣,才能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對價的懲罰辦法、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法律后果等。
參考資料來源:
協議離婚是解除夫妻關系的一種形式,指夫妻雙方自愿離異后,就其他問題(主要是財產問題和孩子撫養問題)達成合意,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可即可解除夫妻關系的離婚方式。
在婚姻法學理論中,又將協議離婚的法律程序稱為登記離婚,指必須由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雙方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登記。我國《婚姻法》將協議離婚表述為雙方自愿離婚。《婚姻法》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是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目前我國的協議離婚由《婚姻登記條例》規范,男女雙方協議離婚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屬于行政登記管理程序。需要說明的是,現實中某些離婚夫妻存在這樣的誤解,即認為雙方只要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婚姻關系即自動解除。這種觀點是不對的,雙方的離婚協議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登記后才發生法律效力,這道行政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起訴離婚,一種是協議離婚,而協議離婚的主要審查材料就是夫妻簽訂的離婚協議,由此可知,夫妻自愿簽訂的財產協議原則是有效力,受法律保護的,但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而且效力的選擇也分內外不同。
01
夫妻簽訂的離婚協議需要符合法律規定
夫妻關系雖然是受婚姻法所保護,但是說到底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本身就是合同的一種,必須符合合同法的原則,也必須符合婚姻法的要求。
首先,協議必須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就是要自愿,協商一致,一方沒受另一方威脅,是自己真正的想這樣約定。
其次,離婚協議除了財產分割,還應該包括子女撫養的問題,這樣才能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協議就會產生法律保護的效果。
02
夫妻財產協議的效力只是約束夫妻雙方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是一個內部協商解決的問題,其中對財產侵害的約定雖然能被法律所認可,但是協議本身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協議本身就是合同,合同效力往往只及于合同雙方當事人,這是合同的相對性所決定的。同時簽訂合同時也要示,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這是合同自由原則的基本利益排除,所以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約定的內容,只能由雙方來履行,效力不及于第三人。
比如,約定將債務全部給男方,但是男方沒有能力還款,債權有權請求已經離婚的女方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
結語
協議離婚是對婚姻自由體現,夫妻雙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協商解決感情問題,如果無法解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也會組織調解和好的。
如上所說,協議要受到法律保護,其內容要合法,這樣你的約定才是有效的,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才可以依據法律去救濟。
原創情感回答
帥哥,你這個如意算盤打的好哦,房子在你名下是增值的,孩子在妻子名下是需要花錢養大的。
但是現在你們沒有離成婚,房子就算過戶到你的名下,只有你一個人的名字,在法律上也應該是不算數的,也就是說房子還是屬于你們夫妻倆的共同的婚內財產。不屬于你一個人的財產。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部律師,關于您提出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僅供參考。
第一,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打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該協議是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第二,離婚協議雖然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并不代表簽了離婚協議就已經離婚了。
第三,我國離婚有且僅有兩個途徑,一是去民政局進行離婚登記,二是法院進行訴訟離婚。
所以,簽了離婚協議,還需要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該離婚協議雙方各執一份,民政局留底一份。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建議,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1??、《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
3??、從以上法律規定看,離婚協議沒有離婚時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只有在離婚時才產生法律約束力。
4??、對離婚協議返回要求變更或撤銷的,要符合一定條件,并且在離婚一年內起訴。
5??、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財產內容,另一方可以起訴要求履行協議內容。一方后悔要求重新分割,法院查明離婚協議是自愿簽訂的,駁回重新分割的請求。
1、夫妻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對外不具法律效力的,夫妻關系仍然未有結束。
2、確定夫妻關系結束的有三種,離婚證,法院生效判決,及一方被宣告死亡。
3、簽訂離婚協議,協議內容如是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如雙方離婚的,對雙方有效。
4、在未取得離婚證或解除婚姻關系的生效判決前,婚姻關系仍然未結束,婚姻關系未結束前,任何人都應該遵守法律規定,不得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