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起訴幾次才能離_起訴多少次才能判定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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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國婚姻法律規定,如果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也就是說,“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我國訴訟婚姻中判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而不是時間或者起訴幾次。
其次,在實際審判中,如果出現以下情況,法院經調解無效后,就會準予單方的離婚請求。
(一)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二)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四)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六)其他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
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除了以上5種情形外,婚姻法中也規定了此項彈性條款作為補充。
如果夫妻一方不愿意離婚的話,則另一方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來結束婚姻關系,此時需要有證據證明夫妻之間感情破裂,這樣法官才能做出離婚的判決。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上面大家可以看到我國婚姻法在司法程序判定上主要有4點,即同居重婚的,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還有一個兜底條款。看起來是不是也很清晰明了,很簡單,如果準備離婚的你看到這幾條是不是覺得自己另一半或多或少能跟這幾條對應上去?是不是就以為哪怕對方不同意離婚,自己去法院起訴法院肯定就會判決離婚?告訴你們!沒這么簡單!小編給你們逐條分析一下:
第一、重婚的和同居的,我們都知道重婚在我國是犯罪行為,但同時重婚也是一個自訴案件,也就是說,重婚是你自己直接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刑事立案的案件,那么對于你來說,你就要去舉證證明對方存在重婚行為,那給你們看看我國重婚罪的認定條件,①你的另一半跟第三人拿了結婚證、舉辦婚禮,這毫無疑問是重婚。②明知對方是結婚的人還跟對方結婚,這個跟第一條對應的。③一方是拿過結婚證的基礎上,兩個人雖然沒拿結婚證,也沒舉行婚禮,但是對外宣稱是夫妻,或者周圍居住人員都認為其是夫妻的。符合這三點的就是重婚啦,對于一個普通人來說,這舉證著實難了點。
還有一個是同居,同居咋弄?捉奸在床?捉奸在床最多算是婚內出軌,要證據是同居也還是難啊!而且捉奸在床的也難啊,有幾個人能有這個能力去捉奸在床呢? 第一點難不難?難!
第二、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家庭暴力在現實生活中是比較高概率的,我們就舉輕以明重吧。家庭暴力,是指一方對另一方進行毆打或者精神折磨。同樣難在舉證,首先你得有損害事實,這個大多人都能想到,也就是說我身上這里被打斷腿,那里眼睛被戳瞎了什么的。但是還有一點舉證責任就是,你如何證明這個傷害是對方給予的呢?給大家提幾個,比如錄音,錄像,報警。其中最有效果也最好的就是報警,報警呢一定要將家庭暴力的事實給記錄下來,這將是你訴訟的有力證據。第二點難不難?難!
第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一般基本上有一方賭博的家庭的確離婚率很高,而且也多是一方苦口婆心說了多年,從期待到絕望的過程。這條規定其實有兩個點,就是首先對方有這些惡習,其次這些惡習屢教不改。有的朋友如果之前有這個惡習,但是經另一半提出要求痛改前非了或者為了孩子等等這種出發點改了自己的惡習,則不符合這一點。這條的舉證也很難,但是存在惡習這條還算好一點,畢竟你可以去賭場牌照,可以吸毒的時候發現錄音等等,證明屢教不改呢就需要一個過程,比如第一次發現說了還有第二次,有時間持續性,這種怎么辦?一個好的辦法就是找警察叔叔,很多人可能對這種事情比較擔心覺得是家丑,實際上對于警察來說,他們看得多了,誰在意你這些。
第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很多人存在這個情況,也會在法庭上講,法官我跟他早就分居好多年了,但是一般對方肯定就不承認,這種事情,法官也沒法認定你們就是分居兩年,那么如何舉證?難,分居是什么概念?就是兩個人持續兩年以上沒住在一個房子里,有人說分床睡算不算?當然不算,如何證明早就不住在一起了,你們自己想。想想就覺得難了
綜上所述呢,我國婚姻法雖然規定了這具體的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對于現實生活來說,都太難舉證了,那就真的沒有辦法了嗎?其實是有的,我們在訴訟實踐過程中,一般第一次起訴離婚,原告都很難舉證,除非是一些人按照上文所述的采取了一定的保存證據的措施那可能是一次性離婚,但大多數人第一次起訴都會被法院判決不予離婚。而我國訴訟法也有相關規定,就是第一次判決不離婚之后,沒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只能要到6個月以后起訴,這6個月是干嘛的呢?留給原被告挽回的。
原告挨到6個月之后起訴,他還是很難舉證證明那4條啊,但是朋友們,有一個很重要的事實和證據不知道你們發現了沒有?那就是第一次離婚的判決書,這個判決書其實就是認定二人感情破裂的事實和證據,對不對?所以很多人百度到的一般第二次就能判決離婚的基礎是在這里。(當然現實生活中也有三次四次都不離婚的……這里不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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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考慮是否有法定的離婚事由: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還是法定的感情破裂情形。如果有這些事由存在,法院可以依法判處離婚。其次,除這些法定事由外,夫妻一方當事人申請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法院依照實際情況判決,但應以調解和好為主,維護社會正常的婚姻關系。下面我說一下法定的離婚事由: 一,無效婚姻:婚姻無效是自始無效,即申請人向法院申請,經法院審理查明后宣判婚姻無效,則婚姻從開始就無效,而不是自宣判才無效。而無效婚姻的內容為:重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患有醫學上認定不能結婚的疾病。 二,可撤銷婚姻:可撤銷婚姻也是法院審理查明后宣判自始無效的婚姻。其針對于雙方非自愿結婚而造成的婚姻,可能未包辦或買賣婚姻等強制干涉婚姻自由的違法行為等問題。 三,確認感情破裂: 1.重婚2.夫妻雙方一方與他人同居3.家庭暴力的4.家庭成員間存在虐待或遺棄行為的5.賭博,吸毒,經勸導屢教不改造成感情破裂的6.雙方分居兩年以上未共同生活的7.因女方不能生育造成感情破裂的8.夫妻一方失蹤兩年且宣告失蹤的9.其他經法院審理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上的法定情形與可撤銷婚姻和無效婚姻的事由不沖突,可作為多種選擇離婚的辦法。在沒有以上這些情形的情況下,一般法院在第一次審理時會進行調解,然后一般情況下會判不離,然后再半年內沒有發現以上事由的不得再次申請離婚。
現行的婚姻法中并未明確規定起訴幾次才可離婚,雙方只要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起訴一次即可。如果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有一方死活不愿離,法院則一般不會判決離婚。假如真要鐵了心離婚,那只有等第一次不準離婚的判決生效滿六個月后才能提出第二次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