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年齡的法律規定_法定的用工年齡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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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規定:年滿16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看出:凡年滿16周歲,就可以從事勞動了,至于用工年齡不得超過多少歲,法律
根據民法規定:年滿16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看出:凡年滿16周歲,就可以從事勞動了,至于用工年齡不得超過多少歲,法律只規定了退休年齡,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雖然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法律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屬勞動法調整范圍,但是可以適用其他法律如《民法》等。
18周歲.國家勞動法規定:16周歲以下為未成年人,企業禁止招用.16--18周歲為未成年工,可以在部分崗位就業.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18周歲以上為成年人了,可到任何企業的任何工種完全就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第二條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十六歲。十六歲到十八歲是未成年工,所以十六歲以上就可以打工,十六歲以下是童工,法律嚴禁使用童工,某些特殊行業需要錄用未滿16周歲的少年工人時,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在工作時間、禁止從事有害健康工作等方面給予特殊保護。
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的年齡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應當明確提出終止勞動關系,并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否則視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也可從另一側面支持超退休年齡可依法按勞動關系處理。 根據該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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