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遺囑還能繼承嗎_有遺囑,繼承人就一定能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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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個問題,首先要看遺囑的效力是否有效?另外要看所有的繼承人是否認可這份遺囑。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去世一方有遺囑,并且遺囑有效的情況下,財產按照遺囑約定的內容進行分配。如果沒有遺囑或者遺囑無效,則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所有的繼承人都有繼承權。
所以此時如果一個人拿出遺囑說所有的財產都歸自己,如果其他繼承人對此沒有異議,那么幾個繼承人只需到公證處辦理一個繼承公證手續,然后拿著遺囑到房管局去過戶就可以了。
但是如果其中有的繼承人不認可遺囑的效力,那么就需要到法院來進行確認遺囑的效力,同時確認遺產的歸屬,那么這時候只能等待法院的判決。
如果法院判決遺囑有效,那么遺產依然按照遺囑的約定進行分配,如果法院判定遺囑全部或者部分無效的部分,無效的部分依然按照法定繼承順序處理,所有的繼承人都可以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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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的時間是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的。如果沒有爭議,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就可以按遺囑繼承,來繼承房屋;如果有爭議,繼承的訴訟時效按新修訂的為三年。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其遺產的繼承方式。
遺囑繼承人一般是法定繼承人,如果是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二個月內做出接受繼承的表示,否則視為放棄繼承。
被繼承人死亡后,即是繼承開始。遺囑繼承人可以拿遺囑繼承公證書、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戶口薄及身份證、房照,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屋繼承更名的手續。如果遺囑沒有公證的,按要求應該公證后再辦理手續。
如果其他人對遺囑繼承有爭議,侵犯了遺囑繼承人的權利,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三年內,可以到法院起訴。這就是繼承的訴訟時效。繼承的訴訟時效適用中止和中斷的規定,但是自繼承開始超過二十年的,法律不再保護。
所以,按遺囑繼承房屋是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的,至于完成的期限要視實際情況而定。
法海一粟認為,有遺囑,繼承人也未必能夠繼承。
1、遺囑繼承的前提是遺囑有效。在遺囑繼承中,首先要處理的問題就是識別遺囑的效力。而遺囑的效力又與遺囑的形式有關。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每一種形式的遺囑,其有效條件各不相同。比如,自書遺囑,須遺囑人親筆書寫,并簽署年月日。除此之外,遺囑還不能違反法律規定。比如通過遺囑將遺產留給“小三”,這種遺囑一般會被認定為無效遺囑。再比如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并非遺囑人所有。特別需要提出的是,遺囑人不能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的繼承權。
2、多份遺囑并存。遺囑人可以在不同的時間訂立了不同的遺囑,而遺囑人自己可能也忘掉了。在這種情況下,按照目前的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存在多份遺囑時,一般原則是后訂立的遺囑效力優于先訂立的遺囑。
3、即便遺囑有效,繼承人也不一定能夠繼承。這是因為,遺囑繼承的實現,還有一個程序問題。比如,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法定繼承人之外的繼承。繼承法上將這種遺囑稱之為遺贈,但是,遺贈也是遺囑。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就是說,受遺贈人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法定繼承人作出是否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結果是,雖持有遺囑,但是,卻不能繼承遺產。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您好,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了解遺贈和遺囑繼承的定義和區別:
遺贈是指自然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與國家、社會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立遺囑人為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稱遺贈受領人。遺贈是遺贈人死亡后才生效的單方、無償的民事法律行為。遺贈的標的僅僅是財產權利,遺囑人不得把債務轉移給受贈人。
概括遺贈,即遺贈人將自己全部的財產權利和義務都遺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
特定遺贈,指遺贈人在遺囑中,特別指定將自己的某項財產贈給某受遺贈人。
附義務或附條件的遺贈,或稱附義務的遺贈,是指遺贈人在遺贈中附有某種義務,受遺贈人只有履行了該義務,才能獲得受贈財產。
遺贈與遺囑的區別如下:
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通過遺囑方式處分財產,這兩種方式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區別是明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繼承與遺贈的主要區別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遺囑繼承人與受遺贈人的范圍不同。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而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國家或集體單位。
(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未明確表示放棄的,即視為繼承。而受遺贈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未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視為放棄,即喪失受遺贈權。
本問題的焦點是小保姆是否接受遺贈?
《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顯然,本案中小保姆沒有對其它繼承人即王先生的子女作出明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就應該屬于繼承法規定的放棄接受遺贈。
但是,因不了解法院這么判決的具體事實情形,對于小保姆掌握了公證遺囑的前提下其行為也可能已經構成了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
如果不服一審判決,應組織證據和事實材料提出上訴或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