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私了可不可以找律師協商_工傷私了要找律師嗎?
特邀律師
工傷私了可以不找律師,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無爭議就可以簽定協議了結結束。
只要律師和當事人簽訂了代理合同,律師實際上也提供了相應的法律服務,即使私了的話也需要承擔律師費,但可以通過協商請求律師適當減少收費。
請看案例:
工傷私了協議是否有效?
何某是一家安裝公司的女職工,2014年11月,她在工作時不慎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右手拇指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屈伸肌腱斷裂。住院時,公司與何某簽訂一份《工傷補償協議書》,約定“一次性賠付1萬元,以后發生的有關工傷的任何事情與公司無關,概不負責”。不久后,何某做了傷殘鑒定,被確定為九級傷殘。這樣,何某所受工傷損失依法應為4萬余元。隨即何某要求增加賠償數額,但公司以賠償協議已履行完畢為由,拒絕再次賠付。
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簽訂的私了協議是否有效呢?北京市道成律師事務所馬晶晶告訴記者,《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可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工傷賠償事宜。但對于職工受傷后,在醫療期間的私了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當事人對協議有異議提起訴訟的、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公平原則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作出判斷。”馬晶晶說。
三種情況下協議無效
她告訴記者,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工傷賠償私了協議無效:在未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之前,就對是否認定工傷和勞動能力等級做出協議的;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甚至是在用人單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簽訂的,違背了勞動者真實意思表示的;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馬晶晶認為,上述何某與安裝公司簽訂的私了協議中注明:“以后發生的有關工傷的任何事情與公司無關,概不負責”這一條款,是違反有關勞動法規的,屬無效民事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由于過錯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第五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賠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予以變更’的規定,何某可以申請仲裁或法院起訴,追要應該得到而沒有得到的另外3萬元。”馬晶晶說。
謝謝邀請!我的觀點是:一般來說,是需要重新支付律師費的。但主要要看你們雙方簽訂的代理協議如何寫。
其一,律師的慣常做法呢是按階段收費。像工傷爭議,往往仲裁階段單獨收費,法院訴訟一審二審階段分別單獨收費。因為案件的歷程很難把握,所以律師除非是對一些老客戶 ,很少會包干收費的。
其二,回到題目中,具體要看你們簽署的代理協議是咋寫的。如果寫明,律師負責最終把賠償追回來,那么打官司律師就不會再收錢了。如果寫的是律師僅負責私了那段,那就只能重新簽協議,重新支付律師費了。
其三,在一些案件中,還是需要重視律師的作用。收集證據 保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