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與結伙斗毆的區別_結伙斗毆和尋釁滋事有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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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1)結伙斗毆的;(2)追逐、攔截他人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好律師網參考
三個人以上,做損害人民利意的事,造成了惡果。應已法規進行對照處理!
兩者侵害的客體不同,結伙斗毆屬于尋釁滋事行為,侵害的是社會公共秩序,表現有公共場合打群架;結伙毆打屬于毆打他人行為或故意傷害行為,侵害的是人身權利。。一般在公共場合很多人聚眾在一起打架,給社會秩序造成破壞的屬于結伙斗毆,造成嚴重后果的就構成聚眾斗毆罪(這里休息結伙斗毆向聚眾斗毆罪的轉化問題)。。補充:法律術語中不能單獨拿出來說結伙斗毆和結伙毆打,他們分別屬于尋釁滋事行為和毆打他人行為(故意傷害行為)的一種情節
尋釁滋事和聚眾斗毆的性質區別:
1、行為定義
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結伙斗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聚眾斗毆,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2、犯罪行為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
3、法律法規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
聚眾斗毆罪包括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斗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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