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離職的可以領取失業金嗎_正常辭職能拿到失業保險金嗎?
特邀律師
職工自動離職,不一定不能拿失業金。
一般來說,領取失業金的條件是,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非職工主動意愿失業,有求職需求。
主動辭職,實際上不一定是非個人意愿辭職。
我國《勞動合同法》里有規定,企業如果不給發放工資,不交保險,甚至違反安全規定強令作業。職工可以主動離職,并索要經濟補償金。
其實適用于失業金也是一樣的,不能說企業不給發放工資,我辭職也領取不了失業金吧?
這種情況比較特殊,可能需要勞動仲裁之類的裁決書。
所以,
要根據你的情況而定了。
從單位離職要慎重考慮,如果想領取失業金,那么建議你不要自己申請離職。因為《失業保險條例》規定領取失業金是有條件的:
1、失業前所在單位及個人已參加失業保險。
2、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3、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4、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形包括: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你可以參看《失業保險條例》有關條款。
具體可以咨詢當地社保經辦部門,也可以打12345熱線咨詢哦。希望能幫到你!
根據《失業保險條列》相關規定,自愿辭職,不能享受失業金。
法律依據: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自愿離職的是無法申領失業金的 失業保險的金申請資格: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員工被迫主動離職,損失90000余元,不懂法好可悲!!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企業員工應正常繳納五險一金,五險也就是“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這幾樣險種是很容易理解的,也就是說在對應某項事件發生時,保險流程啟動,員工享受福利。然而,唯有最后一項失業保險,是有條件限制的,并不是你離職就可以得到!
失業保險的領取條件:
(1)員工繳納連續繳納失業保險1年以上;
(2)員工非自愿離職;
(3)已按照規定辦理了失業登記,并有再度求職需求和意愿。
滿足以上三項,既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領取失業保險的坎就在第二項“員工非自愿離職”。一定要搞清楚“非自愿”三個字的概念,非自愿的反義詞就是自愿,如果你是主動離職的,也就沒有領取失業保險的資格了。
被辭退應該得到的
(1)經濟賠償金:企業應對被辭退的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標準是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我有一個同事,因在廠內吸煙違反禁煙規定,他已經在廠內工作了15年,公司老總找他,逼他自己寫辭職申請書,因為對《勞動法》補償條例不懂,他就按照老總說的,自己主動離職了。按照他的工資標準4000元/月,假設他是被辭退,公司要支付給他60000元的經濟補償金。這就是企業卑鄙的小算盤。
(2)失業保險金:為了保證被辭退員工的正常生活,符合領取條件的員工在失業后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以上面我同事的例子計算,他工作15年,應該領取2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保險金的月額度是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2017年濟南市最低工資標準是1710元,1710*22=37620元。
七星點評
綜合以上實例分析,如果按照被辭職計算,我這同事應該獲得97620元的經濟賠償和失業保險。計算完畢,猛然發現,被企業挖了一個如此大的坑啊!
失業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失去工作崗位的行為。
失業人員除原單位要給予經濟補償外,如果在崗時交納了失業保險的,可在所在的社區辦理失業登記,到當地社保部門辦理失業救濟金領取手續。
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是:笫一,交有失業保險三個月以上;第二,非本人原因而離職。
所以本人主動離職、辭職的行為,即使交納了失業保險的,也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
失業保險不需辭退只要繳足年限,自己辭職也可以領取你認同嗎?我當然認同,但是蛋糕只有那么大,大家都去無條件地去搶,那么可能連盤子都會被人端走了,哪來的后續供給呢?
失業保險也是如此,就像一個剛剛出爐的蛋糕,本來是拿來賣的,但是如果不賣而是無條件的贈送,那么就達不到原來設想的目的。失業保險基金就是一個剛出爐的蛋糕,他的目的是保障那些真正失業的人,在找不到工作期間能夠得到及時的救助,幫助他們度過困難期,以利于使其能夠盡快就業。由于失業保險的繳費比例比較低,以前繳費比例為2%,由單位和個人各承擔1%。
2019年,由于受到國內外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國家采取了一系列減稅降費的政策措施,其中降低社保繳費比例就是其中的主要舉措之一。因此失業保險的繳費比例也從2%的繳費比例調整為1%,由單位和個人各承擔0.5%的繳費比例。由于繳費比例比較低,失業保險基金的盤子比較小,基金的規模還不是很大,由于制度設計時,就是以非本人意愿離職為目標進行測算的,繳費起點以一年為標準,這就是失業保險預測的盤子。
如果放寬到所有離職人員,只要繳納了失業保險,在離職以后都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那么就意味失業保險的繳費規則必須改變,需要重新設計繳費比例和繳費年限,這需要做大量的基礎數據的測算工作,還要涉及到法律法規的修改等一系列系統工程。畢竟目前失業保險的繳納方式、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是社保法明確規定的,改變了領取條件,首先要對社保法進行修改。所以我雖然贊成所有失業人員,只要繳納了失業保險的,不管什么方式都可以領取,但想法歸想法,現實歸現實。
今年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失業人員比較多,所以今年的失業保險基金支付應該是歷年來支付金額最大的一年。今年失業的人員,除了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外,國家還實施了失業補助政策,也就是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人,至少可以申請領取失業補助,實際上也是變相的放寬了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在失業保險基金有結余的情況下,能讓失業人員得到一定的救助。
綜上所述,你提出的放寬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即不管是否是非本人意愿離職,只要繳納了失業保險的人員,失業后都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這種想法當然是比較好的,但操作起來還是不容易的,畢竟有法律的約束和相關政策的限制,并不是你我贊同就能解決的問題。
個人主動辭職的情況也是有可能領失業金的。
其實我們失業金領取的條件只有三個:
第一,失業保險交費滿一年以上。一般每交費一年可以領取三個月的失業金待遇。社會保險法規定,繳費十年以內的,領取失業金時間最長不超過18個月;繳費十年以上的,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二,是有求職意愿。辦理了就業創業登記證,積極參與勞動部門組織的技能培訓或者招聘活動。
第三就是非本人意愿失業。非本人意愿是一樣包含了很多種具體的情形,一般依據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里邊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六類情況:
(一)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的。
合同期滿很好說,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也可以領取失業金。
后續的幾種方式都是用人單位要不存在了,那肯定也可以領取失業金了。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40條,41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實際上是用人單位裁減和解除職工的一些情形。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有用人單位提出解聘勞動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和開除的。其實不管怎樣,只要是不是本人原因都是非本人意愿失業。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這一項條款比較特殊,勞動者辭職確實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過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是由于企業的違法行為,導致的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些情形主要包括沒有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沒有及時支付勞動報酬,沒有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侵害勞動者權益等等。
其實勞動合同法規定,違反38條規定,職工可以主動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如遇到特別激烈的情況,可以直接現場解除勞動合同,不僅可以領取失業金,而且用人單位還要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之,確實勞動者可以主動辭職并享受失業金和經濟補償金待遇,但是主要是企業有錯在先才可以。所以勞動者主動辭職,也不要太任性了,否則失去的不僅有失業金,還有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