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東股份如何賣掉_如何讓小股東退出?
特邀律師
賣掉誰的股權都需要協商,如果你不協商是會被起訴的,上市不一定要賣誰的股權,但肯定要稀釋很多人的股份,因為上市你不僅是自己財富的暴增,還要對和你一起打拼的人一個交代,所以上市需要稀釋原始股東的股權來進行股票的發行,要不然你就是100%控股,誰會投資的公司,而且也達不到上市條件。
上市后公司不在屬于個人,大股東只有經營權,控制權,但公司不是100%屬于大股東的,公司是屬于所有持有股票的股東。
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上限是:在港交所上限是不超過37%。在滬(深)交所上限是不超過75%。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六條: 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 這樣規定是基于以下原則:上市公司的條件之一是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且持有股票面值達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一千人。在收購行為發生后,由于收購人作為一個股東,通過收購活動已持有了該上市公司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股份,那么,該上市公司已不再具備《公司法》所規定的上市條件。因此,應當依法終止該公司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就是說在沒有任何外人稀釋你們創始人股份的情況下,最高的持股比例不能超過75%,否則是達不到上市要求的。
一個公司上市或多或少都會給自己的員工或者合作伙伴一些股份,這是對于大家一起努力的成果,否則一個人吃獨食是走不遠的。
總結
按照樓主所說張三或者李四任何一個人被稀釋股份都是不公平的,除非他個人想轉讓股份,因為上市后的財富意味著暴增幾十倍甚至上百倍,所以一般來說是不會有原始股東在上市前賣掉自己股份的,除非你給的價格非常誘人,而能在這個時間段購買股份的人,肯定是奔著控制權來的,大股東的經營肯定要遇到內斗,公司最后的結果肯定是四分五裂。
可以,但是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其他股東要書面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然后寫入章程,并需作工商變更登記。
謝謝邀請。
小股東如果是轉讓自己的股權,一定是要他自己簽字的,他如果不同意,任何人不能代替他。
但是如果是公司其他股東轉讓股權,他不同意,可以依法處理。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因此,其他股東轉讓股權,小股東如果不簽字,又經過了通知程序,可以視為同意。
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小股東的退出,一般有個方面,根據多年的經驗來闡述一下。
1、首先任何一個股東都沒有退出這一說法,一般都是股權轉讓,才能退出,入股協議書的內容約定進行,退出,一般上面會有明確說明,到期后小股東按照約定進行股權轉讓,公司現有股東有優先收購權,如果公司沒有收購小股東的股份,那么小股東可以對外進行轉讓,價格根據股東變現需求而定,如果公司是一個估值很高的公司,小股東轉讓的時候,就比較方便,公司估值低的情況,小股東轉讓的價格就相對比較低,這樣不利于現有股東的利益,最好的情況下,有現有的大股東或者其他股東進行收購。
2、還有另外一種入股前的約定,就是股份是按照4年成熟期計算,滿一年成熟期是25%,入股小股東第二年轉讓,那他只能拿到自己股份的25%,其他的股份由現有股東進行分配,基于這種情況,小股東入股的時候,就要明確表明,還有一種情況是,入股前,公司要求每個股東要簽一份合伙人一致行動協議,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變現的約定,也就是要變現是根據公司整體安排走的,半路上,任何股東沒有變現的可能,也不允許任何股東轉讓股份或者退出。
3、有一種是公司的現有章程內,如果小股東在章程內,退股的可能也是沒有,只能和內部的股東進行協商,轉讓股權,如果內部股東沒有收購小股東的股權,他短時間是無法變現的,公司股份轉讓一般都是一年以上才有約定,小股東的股權轉讓,本來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但是如果公司內部股東,有想控制企業的權利,一般都會主動跟小股東談收購的問題,小股東的股份和公司稍微大一點股份的股東加在一起,有可能就出現一票否決權,或者控股權,整個公司股份最重要的是小股東。
總結下:小股東退股的問題,我已經逐一闡述,也希望看到這篇文章的朋友,在和朋友入股之前,無論你是大股東還是小股東,都要簽訂入股協議書;股東一致行動協議書、投票權委托協議書,內容中很多約定一定要說明,公司小的時候好辦,公司一旦發展轉大,股改都很難,何況是股份轉讓的事情,因此大家一定要切記。
根據你的描述,該公司屬于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而言,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可以自由轉讓。股份轉讓實行自由轉讓的原則,即,每個股東都有權依公司法的規定,轉讓自己的股份。
對發起人來說,可能受到公司的章程影響,即使是上市公司,股東出售股份受到下列限制:
- 對股份轉讓場所的限制。《公司法》第138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 對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即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 股東如果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還受到特別的限制:在任職期間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事實上,占股10%左右的小股東股份被法院凍結,與公司經營沒有關系,只是小股東的個人債務問題,你需要綜合公司的運作能力具體判斷是否出售股份。
- 徐劍隨筆,你可以根據上述所列的情形,具體處理股份轉讓事宜。
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約定,大股東不同意小股東轉讓股權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既然小股東不干事,趕走他也是合理的,先禮后兵,不過建議手段合法!
1、先好好談談,大家都是文明人,坐下來好好聊聊,喝喝茶溝通溝通,協商解決最好,不傷和氣。可以讓董事長或其他高層,跟小股東聊一聊,勸他退出,給予相應的利益作為補償,這是最好的辦法,畢竟和氣生財!
2、如果董事長勸說他,也不聽,可以讓公司總裁、CEO或總經理以管理層的名義跟他談話,勸說他辭去公司的職務,公司可以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如果可行的話,也是一種比較好的方式。一般情況下,小股東愿意辭去職務的話,都會愿意賣出公司股份的。
3、如果小股東死豬不怕開水燙,屬于滾刀肉之類的老油子,那么常規辦法就不容易解決了,建議方法有三種:
方案一、收集整理小股東的各種失誤、錯誤、過失等,以及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請公司高層領導直接對其說明清楚,他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及不利影響,如果不退伙的話,公司將采取一些措施,將對其本身以后的生涯可能產生較大的影響。一般情況下,對方都會考慮后退出,畢竟這種情況下也混不下去!
方案二、如果小股東無論如何也不退,就是死活不同意。先按公司各種政策將其辭退,另外將公司利潤清理掉,比如將公司利潤以費用形式支出干凈,公司變為負數或微盈,這種情況下,小股東也分享不到任何收益;
方案三、另起爐灶,新成立公司,或者將合伙公司業務轉到其他公司中,小股東也拿不到什么;
這之后,再與小股東聯系,威逼利誘,給點利益,對方應該也放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