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訴訟時效_交通事故多久不能起訴對方?
特邀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后,如當時有損害發生,應從此時開始在兩年內起訴,如系人身傷害則應在一年內起訴。如某些損害是在事隔一段時間后發現的,則應在發現之日起計算時效期間。
因民法總則的出臺,將訴訟時效進行了調整,原本有特別訴訟時效規定"如人身損害"由一年調整成三年,去除了其特別訴訟時效的限制
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民法總則》有關規定。也就是從那時起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按照《民法總則》規定執行三年的訴訟時效。現在的《物權法(草案)》第一百八十八條,在這方面沒有改變時效,也是三年。交通事故屬于一般民事權利受侵害的話還是適用三年的有關規定。所以你問2020年執行的交通事故民事訴訟時效應該是三年。
這個問題實際上是個訴訟時效的問題。
1、如果交通事故不涉及人傷,僅僅是車損,根據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中間允許中斷(例如鑒定修車費用占用時間),最長為20年。
2、如果交通事故涉及人傷,根據法律規定,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3年。這個3年,并不是受傷后3年,而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傷有多嚴重,需要多少費用,從這時候起滿3年為止。
舉例說明:某甲2017年3月6日交通事故受傷,4月2日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5月17日第一次轉院,11月7日做傷殘鑒定,12月1日收到傷殘鑒定報告。那么他的訴訟時效應當是收到傷殘鑒定報告次日起3年內。
如果超過了訴訟時效,再提起訴訟,法院一般也會受理。但是如果在庭審中被告提出關于訴訟時效問題的抗辯,法院會加以核實。屬實的話會駁回原告起訴,如果被告不抗辯,則法院不會主動審查這個問題,也有可能判賠,但這種情況很少。
附: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