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懷孕賠償標準_車禍孕婦流產賠償標準?
特邀律師
憑事故責任認定書、傷殘鑒定、醫療費憑據等,各地均有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按標準賠償相應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陪護費、誤工費、恢復治療費、住宿費、交通費等計算完之后,按責任分擔,交強險限額醫療費2萬元,賠償金限額11萬元,超出部分由雙方按事故責任承擔相應比例。孩子沒有出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這一部分可以得到支持的。若沒有造成傷殘,賠償金應不低于50萬元。
既然對方承擔主要責任,那么對方的交強險就要按照有責任的賠償限額進行賠償。你說的陪護的誤工費需要醫院證明需要陪護,陪護的誤工費根據陪護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陪護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陪護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陪護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陪護時間是住院天數加上保胎三天。醫療費交強險在1萬元的限額內賠償,超過部分由招肇事車主承擔。營養費需要醫院證明你需要的必要營養費用,但這部分估計不會太多,雖然你是孕婦,我認為一天超過50元的標準還是大家都能接受的營養費比例。
交通事故造成孕婦流產的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用
發生了交通事故,除非是天選之人,不然的話不可能毫發無損,而孕婦流產,更加應該去住院了,那么她們住院治療的費用也是需要交通肇事者來承擔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的規定,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住院治療結束之后,可以帶上住院治療費用單據,用藥清單,病歷以及診斷證明去向交通肇事者和有關的保險公司索要賠償。
(二)誤工費用
在交通事故中,孕婦因此發生了人身損害后,也可以要求賠償誤工費,雖然說這個時候的孕婦一般是沒有工作或者是在休假中。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就算是發生事故的時候,孕婦沒有固定的工作,只要她能夠開具她最近三年工作收入的證明,那么誤工費用還是得由車禍肇事者來賠償。
(三)伙食費用
這個費用,就一般是按照國家公務人員出差的伙食標準費用來進行賠償。
(四)護理費用
在孕婦因為交通事故發生了身體損傷,住院治療的期間,可能在生活上面會有一些不便,就需要家人或者是護工來照料。
一般來說,如果是護工來照料孕婦的話,護理費用一般是賠償的護工的誤工費用,也就是說,補償的是護工照料孕婦而耽誤的工作收入。
如果是孕婦的家人來照料孕婦,那么護理費用其實賠償的是其家人的誤工費用,補償的是其家人照料孕婦而耽誤的工作收入。
(五)交通費用
這個一般就是賠償,孕婦在住院治療過程中消耗的運輸交通費用,或者是因為需要轉院治療而消耗的車費。
(六)住宿費用
如果孕婦因為病情傷勢的緣故,需要去到更好的醫院進行治療,那么其家人是肯定要陪同,他們住宿所用的費用,也是可以進行索賠的。
(七)營養費用
孕婦因為交通事故而孩子流產的話,其身體和精神本來就會很是虛弱,再加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了身體的損傷,是需要進行營養的補充,來輔助住院治療,幫助其恢復身體的,這樣消耗的一筆費用,也是可以索賠的。
(八)殘疾賠償金
在住院治療結束之后,孕婦可以到相關的鑒定機構,去做傷殘鑒定,確認了傷殘的等級之后,就可以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向交通事故肇事者索要殘疾賠償金。
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孕婦的嬰兒還未出生,但因為交通事故導致母體受到傷害,致使其胎兒早產,胎兒早產死亡后,責任人是否應該對胎兒早產死亡的后果承擔死亡賠償責任案件審理中,對在孕婦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內孕婦受輕傷存在兩種完全不同的處理意見:
1、《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可見,公民或自然人取得民事權利的前提條件是“出生”,即生命孕育階段的胎兒完全脫離母體,且出生時為活體,即具有生命能力。本案中損害發生時胎兒尚在母體中,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能作為法律上的自然人享有權利與義務,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2、新生兒出生后,即是一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其在母體中受到的健康損害,可以依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告發生交通事故時系孕婦,而胎兒存在于孕婦的子宮內,母體受到傷害將對嬰兒的早產具有誘發或加重作用,司法鑒定結論已經證明雷某之胎兒早產與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所以責任人應該對胎兒早產死亡的后果承擔死亡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