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案后還有案底嗎_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審,而后解除了,案底怎么辦?
特邀律師
如果案件被撤消,就沒有案底,如果沒有發現新的證據證明該案件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公安局是不會再起訴的。
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首先我覺得應該對案底進行一個解釋。案底是民間說法,一般司法系統稱為“前科”,根據《刑法》第一百條規定「前科報告制度」: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也就是說,刑法上把“受過刑事處罰”認定為有“前科”。我們來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同樣表述為“受過刑事處罰”。而刑事拘留是強制措施的一種,不等同于最終一定被認定為有罪(判處刑罰),所以刑事拘留不等同于“前科(案底)”。
具體分情況討論:
1.刑事拘留后公安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先以取保候審的方式放人,不移送檢察院提請逮捕,后主動撤案(可能性較低),或者一直掛在那不管不問,到期解除取保,并終止偵查。此種情況不會留下案底(但公安內部會有你曾經被拘留和取保的記錄)。我最近辦理的一起案件就是如此。
2.刑拘后公安認為構成犯罪,提請檢察院逮捕,檢察院審查后不予逮捕,公安機關取保放人,到期后解除取保,出具《終止偵查決定書》,不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此種情況也不會留下案底(但公安內部會有你曾經被拘留和取保的記錄)。我同樣有類似的案件。
3.刑拘后公安認為構成犯罪,提請檢察院逮捕,檢察院審查后不予逮捕,公安機關取保放人,到期后解除取保,但不出具《終止偵查決定書》,直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俗稱“不捕直訴”,如果最終檢察院沒有起訴到法院去(法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也不會留下案底(公安內部同樣可以查到拘留和取保記錄);如果檢察院起訴到法院去了,最終法院判刑了,就會留下案底。
最后補充一點:評論中有朋友對案底(前科)理解不同而造成了一些誤解,我在開頭也引用法律條文重新進行了說明。大家有興趣也可去看一下后面基層民警現身說法的回答。當然上面說的是一種比較理想的狀態,實踐中確實存在公安內網系統有刑事拘留和取保記錄從而影響到后續的一些生活,如果你遇到最終被判無罪或者不起訴等情況,可以嘗試去跟公安溝通或者向檢察院反饋,以盡可能降低對你生活的影響,一些有擔當的檢察院會幫忙處理,但也有很多沒有解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基本上有治安前科(還不是刑事前科)的人在公務員招考、入黨、參軍、考軍校警校也會受限制,和完全沒有前科的人相比,會比較被動,也會被一些不明就里的人會另眼看待,這個是社會風氣的問題,需要慢慢引導。
祝君好運!
廣義上來說,不屬于案底, 因為這個屬于已經調解的治安案件,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范疇。
然后刑事案件與否也并不是判定案底的標準,因為如果你是糾紛引起的打架,然后構成輕傷以上,就是刑事犯罪,但是也是可以調解的,調解之后可以不處理,那么也是沒事情了的。
然后這些在廣義上來說對你的生活不會有大的影響。
為什么說廣義,還要說不會有大影響呢?是因為案底這個詞本身就是寬泛的,沒有嚴格界限的。所謂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人生行為負責,那么我們就要說狹義上的案底了。
被記錄有處罰經歷的,才能算,沒有處罰經歷的,不算。
最后要說,怎么說可能會有不大影響呢,那就是說可能還是會有影響的,那就是政審,如果你要參軍服兵役或者考軍校警校,有類似經歷的,就有可能會被刷掉。如果是輕傷刑事案件調解撤案當時是有責任方的的,那么政審一定會有影響。
所以,案底這個,只要你在社會做了壞事,無論大小,都會有。我們需要做的事情是,不是問問題有沒有,而是說不要去做可能留有問題的事。
刑事部分被害人無權撤銷案件。
《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引進了刑事和解程序,對可以刑事和解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可以從寬處理。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因犯罪情節輕微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訴的,仍會有本應的案底記載。
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