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登記才生效嗎_汽車質押未登記有效嗎?
特邀律師
車輛必須想抵押登記,才能合法有效。質押無論是否登記都是無效的,因為車輛不屬于動產,所以在第三人申請法院查封在后,法院可以依法對該處理進行拍賣。
《擔保法》: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我國《擔保法》對于不動產抵押權采取的是登記生效主義,而對于動產抵押權才采取了兩種的折衷方式,對于某些動產抵押權,法律明文規定,非經登記,不得成立生效,而對于其他動產,則規定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物權法》規定: 第十七章質權 第一節動產質權 第二百零八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二百零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第二百一十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第二百一十一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二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第二百一十三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二百一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不動產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雙方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即成立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如附有條件或者期限。2、不動產抵押權的生效與抵押合同的生效的不同。根據《物權法》第9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現行物權法是采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存在,也不認為債權合意可以直接引致物權的變動,而是將物權變動歸結為一個債權合意與一個公示方法的結合。3、因此,不動產抵押權的設定就需要兩個不可或缺的條件:一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旨在設定不動產抵押權的抵押合同;二是作為法定公示方法的,在登記機關完成的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登記不是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抵押權的生效要件。《物權法》第187條所規定,不動產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只有辦理了不動產抵押登記,不動產抵押權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