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生效要件_不動產登記,什么時候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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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在我國有三種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是不需要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它們分別是:(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
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在我國有三種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是不需要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它們分別是: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二)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 但是,上述不動產在取得物權后,權利人需要對其進行處分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需要登記而未登記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財產分動產與不動產,象汽車類屬動產,房子類即屬不動產。不動產登記,即是將房子等這些東西進行統(tǒng)計。比如數量,高低,什么結構等。比如登記土地,就是這塊地幾畝?長,寬各是多少。誰家有幾塊,各在什么位置。而土地確權,就是給土地發(fā)證,誰持有這塊地的證,誰就享有這塊地的租賃權,使用權。就象給人辦身份證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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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不動產登記的結束時間,會因為地區(qū)不同而不同,但是全國總的截止登記日期是2017年12月31日零時
不動產登記是一項法律制度,只要實施后,就一直登記。沒有結束時間!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轉讓、抵押。
2)荒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注意耕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抵押。3)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用地連同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用房的抵押。4)房屋所有權的轉讓及抵押,在建房屋的抵押。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對抗要件的有:1)地役權的設立,地役權的轉讓不存在登記問題,因為地役權的轉讓具有從屬性,隨需役地或供役地的轉讓而轉讓;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和轉讓。特別注意,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租賃、代耕等不存在登記問題。至于互換為什么要登記,是因為承包的耕地發(fā)生了變化,即客體的變更。至于轉讓為什么要變更,是因為承包主體發(fā)生了變化,即主體的變更。不動產登記只發(fā)生物權確認效力的有:1)因繼承而取得的不動產物權;2)因事實行為而取得的不動產物權;3)因法院判決而取得的不動產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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