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罪可以判緩刑嗎_經濟犯罪判15年可以緩刑嗎?
特邀律師
經濟犯罪判15年可以緩刑
退贓20萬能不能判緩刑
不可以被判處緩刑。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詐騙不足4000元的,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為管制刑;5000元的,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4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2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重處情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九)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緩刑適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未退贓或退賠的;
(二)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是詐騙20萬的話,這個時候退贓全部也不可以被判處緩刑,因為被判處緩刑需要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20萬的話,這個時候屬于數額巨大的情況,是不可以被判處緩刑的。
緩刑適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并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過3年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您詢問的情形屬于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則絕對不適用緩刑。
實踐中法院一般較少對于3年以上的情形適用緩刑,但并非絕對不用。
如果身體條件差到一定程度,可以適用監外執行。
強奸犯是可以被判緩刑的,但是要求極高。
題主問出這個問題,應該有可能是因為最近“浙大努某某案”引起的。努某某案的判決結果為: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1年6個月。在被判緩刑的情況下,直白點說就是不用被收監,不需要去監獄坐牢服刑。
同時浙大對該學生的處分僅僅限于留校察看,因此引起了極大的社會反響和討論度。
對于這個問題,從法律上看,我們可以強奸罪、犯罪的減輕從輕、緩刑適用等方面來分析:
強奸罪的定罪量刑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強奸罪的規定如下: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從法律條文可以看出,在沒有其它情形時,如果強奸既遂,量刑是三年起步的。
是否具有從輕、減輕情形,也會影響最終的判決結果
自首、立功、坦白都是大家很熟悉的有助于從輕處罰的情形,也就不進行討論了。
具體到“努某某案”來看,之所以只被判了1年6個月,很大一個原因是他的行為被認定為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對于犯罪中止,已經造成損害的,刑法的規定是應當減輕處罰。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最大區別在于停止犯罪的原因在于犯罪分子本人自身原因還是外界原因:舉個例子,假如我去強奸A,中途她的朋友B突然來了,我被迫放棄,屬于犯罪未遂;但是如果是開燈后覺得太丑了,導致我沒有欲望了,不想強奸了,在這種情況下,我是可以繼續犯罪的,然后我卻停止了就屬于犯罪中止。
對于該案的具體情況,我們并不清楚,因此也不知道事實是如何的。如果確實屬于中止的情況,對應的處罰是可以理解的。
緩刑的適用條件
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同樣,我們從具體案件浙大努某某案來看,大前提三年以下的情況是滿足的。但是緩刑的適用除了大前提外,其它四個條件也是必須同時具備的。引起大家討論的原因也在于努某是否完全符合適用緩刑的四個條件,特別是第三條、第四條:從網上爆出的信息來看,不能排除再犯罪的可能;作為浙大的一名學生,繼續在學校上課是否會對其它學生產生不良影響也無法確定。當然,網上的信息現在也不一定準確,可以等事情后續發展來確定。
先看看法律規定:
《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
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就是說,判處緩刑,必須符合上述七十二條規定的四個條件,同事不具有第七十四條的禁止性條件。其中,原判三年以下、非累犯首犯是必須符合的條件,其余的條件都是可以積極爭取的條件。
至于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另外,司法實踐中,是否判處緩刑,法院往往還后考察以下情節:
1、民事賠償是否積極履行。
2、贓款是否退賠、罰金是否已經繳納。
這兩項積極處理的,有利于緩刑的爭取。
以上回答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