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不平等合法嗎_不公平的合同交易,合法嗎?
特邀律師
感謝受邀回答這個問題,不公平的合同交易合法嗎?現在就我個人的觀點回答一下。
從字面上理解,首先,應該明白交易合法嗎?所謂交易,通俗的講,就是你買與我賣。既然是買賣,從古至今,肯定都不是欺行霸市,而是你情我愿來進行“資本互換”的一種行為方式。它的主體都是自己!且不管它的方法采用的是自選或是代購,除了簡單的“相互饋贈”只要不是法令禁止的“商品流通”,應該都算是合法的。
其次,合同交易。那就更好理解了,它是為了一筆買賣而形成的契約。具有雙方的愿景和共同的執行力與約束力。或許它可以與男女雙方步入婚姻的結婚證媲美。
再次,你舉例了租房合同問題,我個人建議,根據簡單的你情我愿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沒簽合同之前,應與房主溝通一次,或修繕合同條款,或增加一份補充協議,來保障你的合法權益。
另外,付三押一,本就是城市發展中人流量不穩定而形成的對策,是為房主省心頻繁換租客的麻煩;而這對外來務工人員來說,的確也是道壓力,1,房租付完了,要想吃飯問題。2.又擔心工作不穩定,若換新工作了怎么辦?路程太遠等等,這是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
最后,由于時間問題,簡單回答到這,針對我的回答,只希望提問者,體會到的是一份簡單的思想,能夠一切從簡,從新開始,望快樂。
也歡迎有不同觀點的朋友,留言與補充,謝謝。
瀉藥。一般地,房地產開發企業由于掌握信息優勢,在合同談判中往往處于絕對優勢,甚至強勢地位,同時,我國房地產市場不夠健全等因素,房地產企業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會存在很多不平等條約、霸王條款,格式條款,這嚴重損害了購房人的合法權益。購房人往往對合同的條款沒有話語權,要么按合同文本簽字,不允許對合同條款進行任何修改,遷就開發利用企業,要么不簽訂合同、放棄購買選購好的房屋。但簽訂好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合同條款并不是全部有效,有些合同條款違反了法律規定,免除開發商企業的義務,加重購房人責任,排除購房人權利的,不一定是有效,發生合同爭議時,購房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合同條款效力,以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劇終。
首先談提出異議的部分,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如果是個人意愿問題,買賣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就好
一個商品房預售制,再加一個賣方市場,買房人一直處于"搶購″、"求購"的被動境地,何來公平!
——買房人也真是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