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離婚協議有效嗎_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特邀律師
1??、《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
3??、從以上法律規定看,離婚協議沒有離婚時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只有在離婚時才產生法律約束力。
4??、對離婚協議返回要求變更或撤銷的,要符合一定條件,并且在離婚一年內起訴。
5??、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財產內容,另一方可以起訴要求履行協議內容。一方后悔要求重新分割,法院查明離婚協議是自愿簽訂的,駁回重新分割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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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好的婚內財產就是有效的,離婚的時候就應當按照這個協議分割財產的!
但是當你們離婚的時候,一方面認為這個原來的婚內財產協議不合理的話,想要重新簽定新的離婚財產協議,那是不可能的,即使到了法庭上,法院也不會支持的,法院還得支持第一個婚內財產協議的!
如果兩個人都認為這個婚內財產協議不合理,那兩個人都同意后是可以重新簽定離婚財產協議的,但是,話又說回來了,兩個人如果都認為這個婚內財產協議不合理的話,那兩個人還能夠重新再簽定一個都認為合理的離婚財產協議嗎?顯然那也是不可能的!
所以即然已經有了這個婚內財產協議,那離婚的時候也就都別反悔了,也就都別瞎折騰了,還是就這么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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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是解除夫妻關系的一種形式,指夫妻雙方自愿離異后,就其他問題(主要是財產問題和孩子撫養問題)達成合意,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可即可解除夫妻關系的離婚方式。
在婚姻法學理論中,又將協議離婚的法律程序稱為登記離婚,指必須由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雙方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登記。我國《婚姻法》將協議離婚表述為雙方自愿離婚。《婚姻法》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是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目前我國的協議離婚由《婚姻登記條例》規范,男女雙方協議離婚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屬于行政登記管理程序。需要說明的是,現實中某些離婚夫妻存在這樣的誤解,即認為雙方只要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婚姻關系即自動解除。這種觀點是不對的,雙方的離婚協議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登記后才發生法律效力,這道行政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夫妻雙方簽訂的不離婚協議從表面上是一個出自夫妻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一個合理的協議,但這個協議根據《合同法》、《婚姻法》、《民法通則》卻不合法,屬于一個違反法律法規的無效協議。《婚姻法》有婚姻自由的規定,結婚后由于諸多原因需要提出離婚也是婚姻自由的一種,同時也是一方的基本人身權利。基于上述,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規定屬于無法律效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