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股東資格的認定_未出資的股東資格是否應認定?
特邀律師
你說的這個情況是不可能的,除非你放棄權利。
由于問題信息有限,難以判定“使我喪失股東資格,失去訴訟資格”的原因。現將有限公司有關規定列舉如下:
一、出資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二、股東名冊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關于股東侵占公司資產,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刑法》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在現行公司法項下,實行的是公司資本認繳制度。也就是說,公司股東在公司成立時并不需要一次性全部繳納所認購的出資,但是公司章程一般會約定每個股東向公司全部繳納出資的期限。公司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足額向公司繳納出資。否則,公司及其他股東有權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繳納出資并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公司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全面足額繳納出資且經公司催告后仍不履行繳納出資義務的,公司可以做出股東會決議,對該等未全面繳納出資的股東進行除名從而使未全面繳納出資的股東喪失股東資格。在公司對前述股東進行除名后,對于該等股東原先認繳的公司注冊資本,可以由其他股東來進行認繳,并且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或者公司作出減資的股東會決議對被除名股東原先所持的該部分公司股權對應的注冊資本進行減資處理。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如果對該問題你還有任何疑問,請在評論區留言,我將及時進行回復。
股東泄露公司核心信息和股東的持股是完全兩碼事情,股東持股屬于公司的股份,是公司的私有財產,任何人不能剝奪其所有權,除非是法院有效判決。
股東泄露公司核心信息給競爭對手,應該是為了個人的利益,這屬于犯罪范疇,公司可以選擇報警處理,由有關機關來處置這一違法行為。畢竟涉及到“侵犯商業秘密”,但是不是成立,需要有司法機關來認定。
公司應該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舉證是不是能夠得到認可又是另一碼事情。公司股東李某多次將公司的核心信息泄露給競爭對手,可能會給公司造成損失,那么公司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股東李某予以賠償公司的損失,如果法院判決股東李某賠償公司的損失,李某又沒有錢支付賠償,那么可以申請以李某的股權作為賠償費用,如果全部股權都被作為賠償費用,李某就失去了股東的資格。民事賠償部分可以參照《最高人民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
一、建議在公司章程中設置限制瑕疵出資股東權利的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六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建議在公司章程中設置股東失權條款。所謂股東失權是指公司對于怠于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內繳納出資,逾期仍不繳納的即喪失其股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