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案例 安排年休假_申請勞動仲裁年休假可以追溯幾年?
特邀律師
帶薪年假沒有休息,在勞動仲裁時,你可以獲得你日工資乘以未休年假天數3倍的賠償,但未休年假的賠償金不屬于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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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和支持期間的問題。
帶薪年休假屬于休息休假 是一種福利 并不屬于勞動報酬 所以不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特殊時效,連續計算的特殊規定。帶薪年休假申請仲裁的人時效為1年
根據會計規定要求,單位有義務保存兩年備查,因此,實踐中帶薪年休假可以追回兩年的。
加班費用也適用于上述規定。
屬于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勞動者可以請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標準是日工資的200%,日工資等于月工資除以21.75天就是日工資。入職5年以內,每年5天年休假,超過5年就是每年10天年休假。
用人單位未安排年休假的,最多可以追索3年。
按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年休假由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考慮職工意愿統籌安排,一般在當年度安排,最多跨一個年度安排,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因此,經勞動者本人書面同意年休假跨年安排的,可以追索3年;未經勞動者書面同意跨年安排的,可以追索2年。勞動者主張補休或者經濟補償可以獲得法律支持。
國務院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安排了職工年休假,職工本人不休的,不可以追索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14〕7號
十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發生爭議的,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及起算點應如何確定?
答: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年休假,侵害的是勞動者的休假權利,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是因用人單位未安排年休假而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故適用一般的時效規定。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仲裁時效從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經勞動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順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計算;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的,從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