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在那里執行的_中國死刑怎么執行的?
特邀律師
我是薩沙,我來回答。
這個問答,膽小的別看啊,嚇壞你們。
當然不行了。
不過,有的國家則是可以的,主要是中東國家。
中東國家執行沙利亞教法,對于死刑執行時,可以有由被害者家屬執行。
比如,犯人被判處絞刑,將犯人腳下板凳踢掉的就是受害者的父親或者母親。
當然,受害者的父母或者母親,也可以選擇寬恕犯人,讓他免于一死。
在中國,這是不可能的。
以往七八十年代,甚至九十年代,死刑都有游街示眾,然后到公開刑場執行,很多老百姓會遠遠地站在刑場外圍觀看。
但九十年代后期,這種因涉嫌不講人權,逐步被廢除了。
大體上,這十幾年,死刑執行都是不公開的。
哈哈哈,薩沙賣弄學問說說過程。
大體上,死刑犯會在被處決前24到48小時接到通知。
其實,看守所一般早就知道處決的時間,只是不會提前告訴犯人,怕犯人會情緒不穩。
通知死刑犯以后,看守所一般會專門找一到二個犯人,負責照顧這個死刑犯。
此時死刑犯是帶著重鐐的,防止他傷人或者自殺,行動不便,連吃飯都要人喂。
到了這個時刻,看守所一般都比較人性化,其實也是不想出現炸號現象。
正常來說,最后這短時間,犯人想吃什么都盡量滿足,抽煙管夠,還會讓家人準備新衣服新褲子。其他還有什么要求,除了會見親人以外一般都會盡量滿足。
有的犯人想吃餃子,想吃牛肉面,甚至想吃肯德基,看守所能滿足的會滿足的。
同時,會讓犯人留下遺書,不太會寫字的就讓人代寫。
一般還會找人24小時陪他說話,主要也是怕死刑犯會情緒失控。
不過,即便當時有山珍海味,有無數美女陪同,死刑犯基本都是沒有胃口,也對其他事沒有興趣,大部分都是出于緊張的等待狀態。
到了執行前,武警會來看守所,驗明正身以后,除掉重鐐,用繩子捆綁一下帶走。
這時候,會有相當一部分犯人已經無法行走,只能拖出去。
以往行刑的基本都是武警,用槍支打心臟。
但即便是槍斃過很多犯人的武警,最后開槍時有時候手也會發抖。
這一抖,子彈就有可能無法擊中心臟,導致犯人不死,還需要補槍。
據說有的犯人被補槍七八次才死。
隨后,后期大部分選擇打腦袋,因為死亡率很高。
如果是用自動步槍打腦袋,可能出現一槍爆頭,顱骨都打飛的情況,相當慘烈,也屬于死無全尸了。
執行完畢后,法醫進行檢驗,看看是不是真的死了。如果確認已經死亡,將尸體拖到火葬場燒掉,骨灰交給家屬。
行刑是不允許人參觀的,但有時候也有例外。
有個武警戰士回憶:我執行了三四次,從來沒有老百姓出現。但這次不同,刑場里面站了幾十個老百姓。后來我才知道,這個死刑犯是個村霸,不但最后殺了一個村民全家,還奸淫了周邊幾個村數十名婦女,民憤極大。所以,當地政府特別允許村民去參觀行刑。這個村霸平時這么狠,到了刑場也軟蛋了,雙腿發軟,是被拖著走的。我注意到,他走過的地方留下一片水跡,說明他已經尿了一褲子。
我們看電視劇的時候 ,經常能看到處斬犯人時,判官會說:“拉下去,明日午時三刻處斬”,為什么一定是午時三刻,而不是別的時間呢?如果我說我國古代刑罰處置時間里,根本沒有午時三刻這個說法,你信嗎?
古人將一天分為十二個時辰,又劃為一百刻,“刻”是計時的滴漏桶上的刻痕,一刻約為14.4分鐘,“時”和“刻”實際上是兩套計時系統。午時”就是今天的中午十一點至十三點之間,午時三刻是將近正午十二點,此時是一天中太陽最強的時候。
我們在電視中常見的殺人時辰就是“午時三刻”,為什么是這個時間點呢,這其實和民間傳的鬼魂因素有關,當時的人們認為,一天中,午時是 “陽氣”最盛的時候。古代一直認為殺人是“陰事”,無論被殺的人是否罪有應得,他的鬼魂總是會來糾纏做出判決的法官、監斬的官員、行刑的劊子手等等和他被處死有關聯的人員。所以在陽氣最盛的時候行刑,可以壓抑鬼魂不敢出現,于是“午時三刻”就成了行刑的重要時間。
同時還有一種說法認為“午時三刻”,人的精力最為疲倦的時候,所以此刻處決犯人,犯人也是懵懂欲睡的,腦袋落地的瞬間,也許痛苦會減少很多。所以選擇這個時間,也是想為犯人減輕痛苦。
以上兩種說法,看似有道理,而實際并不是這么回事,“午時三刻”并不是歷史上真正的行刑時間,這不過是小說、文學作品杜撰的。
唐代時的法律規定,每年從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齋戒日,二十四節氣日,每個月的朔望和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殺日(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都不得執行死刑。而且還規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況下也不得執行死刑。
而且古代執行斬刑,一般不是十惡不赦的大罪,都不會當即執行,而是收押秋后處置,所以有了秋后問斬的說法。
由此來算,唐朝一年里,能夠執行死刑的日子不到80天,而且規定行刑的時間,為下午1點到5點之間,所以并不是“午時三刻”。
而電視劇中出現的午時三刻,不過是迷信的說法,并無實際意義!
一、誰能決定執行死刑?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立即執行。
二、誰來執行?
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通常為中級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
三、執行場所在哪?
死刑可在刑場或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必須遠離公共場所。
四、執行的方法有哪些?
目前我國執行死刑有兩種方法:槍決、注射。
1、槍決:對采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交付司法警察或狙擊手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武裝警察執行。槍決一槍沒有死亡的,補槍處理,不會釋放。
2、注射:中國是繼美國之后,世界上第二個正式采用藥物注射死刑的國家。注射死刑通常需要打三種藥物。第一種,硫噴妥鈉,使意識喪失。第二種,巴夫龍,導致肌肉麻痹和呼吸衰竭;第三種,氯化鉀,刺激心肌,使心臟快速跳動,使得其他藥物迅速布滿全身,起著輔助加速作用。
注射死刑相比槍決更文明、更人道,能減少死刑犯的痛苦。
1.執行死刑前,罪犯可以會見其親屬或者其近親屬。
2.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
4.執行死刑公布,禁止游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5.執行死刑完畢,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
六、執行后的處理?
1.對于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
2.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尸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
1.刑場大多位于開闊地帶距離市區距離遠,行刑準備工作時間長,夏季周邊戒備武警戰士,行刑人員等現場基層工作人員如發生中暑或其他突發疾病時便于及時救治
2.我過公安機關認證死亡的證明需要由醫院且具備資質的醫生出具,刑場那鳥都不拉屎的地方不開單位車咋去?總不能自己開私家車去吧
3.一些死刑犯后期良心發現決定捐獻器官的,鑒于殯儀館車輛沒有專業設備儀器運輸和保存捐獻器官的條件所以安排救護車現場待命
4.由于子彈不能遙控,行刑時距離較近,子彈在人體逗留的可能性不高,飛出的子彈本身或擊中的石塊或其他物品容易對周邊人員造成誤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