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可不可以共同立一個遺囑_夫妻共同立遺囑可以嗎?
特邀律師
你好!《婚姻百態》來說說夫妻遺囑內容一樣,可不可以立同一份,為什么的話題。遺囑是一個人去世后對自己的財產如何處理的書面文件,是一個極其重要的文件,而夫妻對于遺囑內容一樣時又該如何處理。
1、共同財產只需要立一份
兩人成為夫妻以后,會約定如何處理自己的財產,而對于共同財產該如何處理,就必須得由夫妻兩人的共同規劃,不得只經由一人處理,遺囑也是一樣,兩人的共同財產,只需要立一份遺囑,但是得由兩人共同簽字。
2、有效的遺囑得有兩名見證人
夫妻兩個人在共同訂立遺囑時,想要只立一份遺囑對自己生前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就必須有兩名見證人做見證,這樣才能符合《繼承法》規定的相關文件,這樣的遺囑才會有效,可以作為處理遺產的依據。
3、財產是屬于自己的,只要始法
對于如何處理自己的遺產,法律不會強制規范,會充分尊重財產所有人的意志,遺囑是夫妻兩人對自己財產的分配,只要立遺囑的人不違反強制性的法律規范,無論用何種方式處理自己的合法財產,都是始法的,任何人不得干預。
結語:
當夫妻遺囑內容是一樣的時候,可以只需要立一份。但是對于遺囑的有效性,最好要有兩名見證人能夠證明遺囑確實是夫妻兩人所立。只要夫妻兩人的財產是屬于合法財產,那就可以隨意處理自己的財產,任何人都無權干涉,同時遺囑也得符合法律規定才得有效,即兩人的共同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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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遺囑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公民于同一份書面形式上所訂立的遺囑。在司法實務中,多見于夫妻之間,即夫妻二人共同訂立遺囑,對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分配。但是我國繼承法對共同遺囑卻未作專門規定,那么實踐中如果發生類似的糾紛,我們到底應該怎么處理呢? 律師觀點 共同遺囑是指兩個以上遺囑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一份遺囑。雖然我國《繼承法》并未引入共同遺囑,未確認共同遺囑的形式,但是一般來說,應當有限度的承認共同遺囑的效力,即只承認夫妻作為共同遺囑人對共同財產訂立的共同遺囑。 原因有二: 一是確認夫妻共同遺囑的效力,符合我國傳統的法律文化觀念。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夫妻間的對遺囑的共同意思表示在繼承當中越來越普遍。承認夫妻共同遺囑的效力,同樣也符合當前社會發展現狀和審判實際,爭議相對較少。 二是確認夫妻共同遺囑的效力,不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規定。《繼承法》規定了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形式,夫妻共同遺囑不同于以上形式的遺囑。夫妻共同遺囑是夫妻雙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對夫妻共同財產訂立的遺囑,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的處分,并不違反法律關于遺囑效力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該遺囑有效。 同時,對于共同遺囑的變更,法律也有相關規定。共同遺囑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的一份遺囑,任何一方單方面對遺囑進行變更,只會對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自己的那部分產生效力,對于另外一部分,則沒有變動的權利。 基本案情 張某和王某結婚已經二十多年了,有一男一女兩個孩子,某日,他和老伴商量,兩人百年之后,把他們共同所有的三室一廳的房子給兒子;另一處共同所有的一室一廳的房子和20萬元存款等其余財產全都給女兒。 兩年后,張某因病醫治無效去世。 又過了兩年,經人介紹,王某認識了退休的教師葉某,雙方的孩子都堅決不同意老人的婚事,兩個老人最終不顧孩子們的反對,辦理了結婚手續。五年后,王某病故。葉某突然拿出了一份王某親筆所寫,并簽名的遺囑:遺囑中明確表示,老葉的退休金不多,身體也不太好,我死之后,家里那套一室一廳的房子歸葉某所有,隨他處置,他人不得干涉。問:葉某能否得到這套一室一廳的房子? 案例分析 張某和王某結婚已經二十多年了,有一男一女兩個孩子,兒女已經成家單過了,生活平靜而幸福。張某因為患有幾種慢性病,身體一直不太好,經常住院治療。某日,他和老伴商量,趁頭腦還清楚,把身后事安排一下,以防將來兩個孩子因為分遺產的事情發生矛盾。老伴也很支持。于是,兩人叫來了兩個孩子,經過一家人協商,最終老兩口決定:兩人百年之后,把他們共同所有的三室一廳的房子給兒子;另一處共同所有的一室一廳的房子和20萬元存款等其余財產全都給女兒。隨后,老兩口把遺囑內容寫了下來,并且在這份遺囑的最后,老兩口還特別注明,這份遺囑的內容是夫妻兩人真實的意愿,今后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最后,老兩口在遺囑上簽了名,并把這份遺囑交給了兒子保管,同時又親自抄寫了一份同樣內容的,交給了女兒。 兩年后,張某因病醫治無效去世。 又過了兩年,經人介紹,王某認識了一個妻子已經去世的退休的教師葉某,兩人很談得來,再加上各自的孩子都不在身邊,為了在生活中能有個照應,兩人決定登記結婚,搬到一起生活。可是雙方的孩子都堅決不同意老人的婚事,經過無數次的爭吵,兩個老人最終不顧孩子們的反對,辦理了結婚手續。此后,兩家的孩子都漸漸和父母疏遠起來,甚至幾乎和兩位老人斷絕了往來。 五年后,王某病故。在處理后事的時候,王某的兩個孩子拿出了那份父母當初共同訂立的遺囑,要求繼承他們父母的全部財產。可是沒想到,葉某這時也突然拿出了一份王某親筆所寫,并簽名的遺囑:遺囑中明確表示,老葉的退休金不多,身體也不太好,我死之后,家里那套一室一廳的房子歸葉某所有,隨他處置,他人不得干涉。 葉某能否得到這套一室一廳的房子? 法院裁判 法院判決:本案中,王某單方面處理共同遺囑中,自己享有的財產份額,應確定為具有法律效力。葉某僅能繼承這套房屋中屬于王某的那部分,而對于張某的那部分,葉某無權繼承。 法律分析 本案的關鍵在于重點解決共同遺囑的效力認定問題。 第一,本案中,張某與王某都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訂立遺囑時意識清醒,也未有受脅迫、受欺騙的情形,且在訂立遺囑時有鄰居兩人作為見證人,符合了《繼承法》規定的相關要件,共同遺囑的訂立是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 第二,《繼承法》規定了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形式,夫妻共同遺囑不同于以上形式的遺囑。本案中,夫妻共同遺囑是張某和王某雙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對夫妻共同財產訂立的遺囑,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的處分,并不違反法律關于遺囑效力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該遺囑有效。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我國沒有共同遺囑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即法律沒有禁止,所以在我國允許訂立共同遺囑,但是遺囑的變更和撤銷卻有嚴格的要求。本案中,王某在張某去世后,單方面對共同遺囑的變更或撤銷,則應列舉特定法定事由,只有符合該特定事由,才能產生遺囑變更或撤銷的效力,王某只對自己那部分的財產享有變更的權利。 因此,王某單方面處理共同遺囑中,自己享有的財產份額,應確定為具有法律效力。葉某僅能繼承這套房屋中屬于王某的那部分,而對于張某的那部分,葉某無權繼承。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5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6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案例來源 張某、王某共同遺囑繼承糾紛案
你好!你好你只能分你自己那一份!無權分另一方那一份!
立遺囑應避免四大誤區 把共同財產與遺產混同
隨著人們法制意識的提高及普法工作的進一步深入,現在城鄉越來越多的老年人呈現出提前立遺囑的熱潮,為自己的財產提前指定繼承人,以免一旦去世后給后人留下“后遺癥”。從法律的角度,立遺囑應避免四大誤區。
一、把夫妻共同財產與遺產混為一談。根據《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在現實生活中,把夫妻共同財產錯誤處分為自己遺產的案例很多。因此,夫妻一方在訂立遺囑時應當特別注意,不要將夫妻共同財產“劃歸”自己的全部遺產進行處分,以免最終導致遺囑無效。
二、書面遺囑未補辦,口頭遺囑變無效。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而本案中,由于何老先生在危急情況過后,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再補充訂立書面的或者錄音形式的遺囑,其當初所立的口頭遺囑應當視為無效。在現實生活中,很多老年人往往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都忽略補立遺囑,或者錯誤地認定“危急情況”,隨意訂立口頭遺囑,結果導致為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遺囑不被法律所承認。
三、遺囑在場見證人不得有利害關系。公民訂立的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以錄音形式訂立的遺囑,都需要見證人在場證明。《繼承法》中明確規定:見證人不得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且人數應在兩人以上。但是在有些案件中,經常出現被繼承人親屬作為見證人的情況。
四、遺漏法定繼承人導致遺愿難實現。根據《繼承法》第19條的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而在實踐中,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卻經常遺漏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未保留其必要的遺產份額。
若真要及早立遺囑,要慎之又慎,避免上述誤區。筆者建議,立遺囑時,要有法律常識。按照我國《繼承法》有如下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無數的案例告訴我們,每個人都應該立遺囑,不僅避免家庭糾紛,有利于家庭和諧,還能在身后把我們的財產給到我們想給的人。漫畫大師邢振齡老先生送給中華遺囑庫的作品里寫道:人生只百年,來去本自然,去應留遺愿,生前想周全,身后保平安。
如果您真想立遺囑,建議咨詢中華遺囑庫,中華遺囑庫的遺囑被最高人民法院認證為最真實有效,無需驗證的遺囑。遺囑是越立越好,也只有在健康的時候,才能立一份無懈可擊的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