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罰金可以最多拖多久_法院罰金期限一般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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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應在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如果沒有錢交罰金,法院會查是否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如果目前確實沒有,可暫緩繳納。但法院在任何時候只要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都可以隨時追繳。只有由于不可抗拒的災難導致確實無法繳納的,法院才會酌情考慮減免。如果不繳納罰金,不會加刑。法院的判決一經做出就具有拘束力,這個拘束力不僅僅針對當事人也針對法院本身,對自己的判決如果沒有發現實質性的錯誤是不能私自改判的。所以單純地沒有繳納罰金是不會改判,除非檢察院抗訴或者判決本身出現錯誤,或者是在考驗期內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者嚴重違反行政法規。
1.限期一次繳納,主要適用于罰金數額不多或者數額雖然較多,但繳納并不困難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內將罰金一次繳納完畢。
關于這里的指定的期限,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5條的規定,是指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2.限期分期繳納,主要適用于罰金數額較多,罪犯無力一次繳納的情況。限期分期繳納使罰金繳納時間有一定伸縮余地,在金額支付上可化整為零,有利于罰金刑的執行。
3.強制繳納。判決繳納罰金,指定的期限屆滿,罪犯有繳納能力而拒不繳納,人民法院強制期繳納,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
很復雜不能一概而論,下面是引用的民訴法和最高院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第九條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后,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后的時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鑒定的期間;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八)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九)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十)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后,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二)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法院的判處罰金會在判決書中作出繳納時間的判決事項的,須按判決的指定期限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額醫藥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 具有上述減免事由的,由罪犯本人、親屬或者犯罪單位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審查以后,根據實際情況,裁定減少或者免除應當繳納的罰金數額。
罰金逾期不繳納,則隨時會被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根據我國《刑法》第53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法院的執行也是不告不理的。
什么時候執行,要看什么時候罰金被申請執行。
只要相關部門申請執行,或被移交執行,案件就進入執行程序。
《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判決指定的期限”應當在判決書中予以確定:“判決指定的期限”應為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