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保密協議期限_保密協議的有效期?
特邀律師
保密協議的期限由雙方協商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是2年。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保密協議是在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簽訂的為保守公司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的協議,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保密協議是否有期限限制,答案是肯定的,我國規定保密協議是有期限限制的。
關于保密期限許多企業認為員工在任職期間對企業有保密義務,而員工離職之后,便不再負有保密義務,實際上這些認識是不全面的。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秘密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離職后,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
員工在離職之后,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而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離職之后,員工一般不負有保密義務。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后過了2至3年后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無限期期間;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簽訂競業協議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也就是說保密協議的時間規定不得超過兩年,涉及到一些特殊行業的具體單位,可延長至三年到五年,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謝邀,回友:在保密協議中,辭職需要提前五個月遞交審請,沒有法律依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遞交書面審請,與保密協義無關。關于保密協議的規定,一般涉密人員脫密期可長達兩年,核心涉密人員期限還要長。也就是說職員辭職后,在兩年之內,不可泄密行業信息和技術密秘,其間內不得從事競業本行,否則視為違法,要依法追究經濟損失,或予以賠償。關于是否要簽訂本協議,請認真審閱思考,需要你自己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