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合作關系的認定_怎樣認定事實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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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齊春華、王偉系夫妻關系。被告王偉于2010年1月20日、2010年1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條兩張,記載:“借條今借喬國立壹萬元整借款人:王偉2010年1月20號”、“借條今借喬國立人民幣拐仟元整借款人:王偉2010年1月23號”。2010年4月30日,原告與被告齊春華、王偉簽訂拆借資金合同,雙方約定被告齊春華、王偉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為61天,自2010年4月30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原、被告均認可2010年4月30日拆借資金合同實際借款數額為120000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對爭議的金額為138000元沒有異議,但對138000元的性質為借款還是投資款存在爭議。原告訴二被告未在規定期限內還款,因此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1380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0年7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則辯稱:原告與二被告不存在借貨關系。原告與被告王偉系合伙關系,三張借條的所有錢都用到了合伙的建筑工程,雙方是投資關系,不是借貸關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案件焦點:喬國立與王偉是否存在合伙關系及兩個借條與一份拆借合同一并處理是否得當?鄒超律師分析:對民間借貸關系和合伙關系的區分和認定成為本案的關鍵所在,針對本案來說需要明確以下問題:1.民間借貸和合伙關系如何區分。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合伙關系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或法人組織之間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的民事合伙關系。根據以上定義,原告喬國立提供的兩張借條和一份資金拆借合同從法律要件上可以證明喬國立與齊春華、王偉存在借貸關系。齊春華、王偉認為雙方不是借貸關系應提供與喬國立不存在借貸關系的事實,而不應該僅證明與喬國立存在合伙關系。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伙協議,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的口頭合伙協議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的,可以認定為合伙關系”的規定,齊春華、王偉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喬國立與王偉存在口頭協議及相關關于合伙出資比例、管理方式、盈利分配及債務承擔等具體內容的證據。退一步講,即使王偉與喬國立存在合伙關系,也不妨礙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通過以上分析,喬國立與齊春華、王偉之間的關系應該是民間借貸關系,而不是合伙關系。2.夫妻雙方對外承擔債務的認定,三次借款的并案處理程序是否合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因此齊國立向齊春華、王偉二人主張權利,于法有據。喬國立在訴訟中向齊春華、王偉一并主張138000元借款,因齊春華與王偉系夫妻關系,在與喬國立無特殊約定的情況下,二人對喬國立均應承擔借款償還責任,故喬國立起訴齊春華、王偉一并償還借款并無不妥,法院應當支持。
核心內容:當事人間的法律關系是否屬于合伙是合伙糾紛的基本問題之一。有的案件當事人的爭議焦點之一就是是否為合伙關系,有的案件當事人雖然對合伙關系沒有爭議,但實際雙方并非為合伙關系。對合伙關系的正確認定是審理合伙糾紛的前提和基礎。下面由法律快車的小編為您介紹合伙關系認定的要件,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在我國民事法律體系中,個人合伙既不同于自然人個人,也不同于法人,有其獨有特點。法官判斷當事人間的法律關系是否為合伙,應從合伙的特定入手,即看當事人間是否有合伙協議,是否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伙成員,是否共同出資、經營、勞動,有共同的經營利益。具體而言: 合伙協議是合伙成立與存續的必要條件,合伙協議一般應反映出合伙的實質內容,明確合伙人的權利義務,規定合伙的經營方式等。當事人間是否有合伙協議,法官應從以下三方面加以判斷: ?。?)當事人間有無書面合伙協議。書面合伙協議是當事人間合伙關系的直接證據,書面合伙協議應對合伙人的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作出規定,合伙人在協議上簽字合伙即告成立,不以合伙人是否已出資為成立條件。如果當事人在書面協議中約定立刻出資多少錢,合伙作什么生意,但又約定一方負責日常經營,在合伙期滿后負責經營的一方返還另一方的出資并支付利息。顯然,這種書面協議僅具有合伙之名,實質為一種借貸關系。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無該合伙組織的登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登記的,反映出為合伙組織實體和合伙人、出資數額等情況的,應認定當事人間有合伙協議,因工商登記能夠反映合伙成立時的初始情況以及變更等情況。 (3)是否有口頭協議。沒有前兩項情況的,但具備合伙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因為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種責任在法律上是一種加重責任,所以合伙當事人應簽訂書面合伙協議,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法律允許有口頭協議。口頭協議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法官對口頭合伙協議的認定應持慎重態度,對當事人有關合伙的陳述、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及證明內容等情況應嚴格審查,對存在矛盾不能合理解釋的,不宜認定為有口頭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0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伙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伙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合伙關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屬于對個人合伙成立的一般構成要件,即通常情況下,成立個人合伙應當是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但在無書面合伙協議的前提下,就個人合伙關系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進行了規定。
最高法判例:雖然無有效的書面合伙協議,但雙方共同投資、經營的,應認定形成了事實上的合伙關系。
各地法院在裁判時均認為,雖然當事人之間無有效的書面合伙協議,但具備合伙的實質性特征的,即可認定形成了事實上的個人合伙關系。但何為具備合伙的實質性特征,各法院的裁判觀點卻不盡相同。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條對當事人之間無書面合伙協議時如何認定合伙關系規定了嚴格的認定標準。但從實踐中,合伙關系的認定標準有所降低。
主要裁判觀點如下:
1、部分法院在裁判時認為,具備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中的兩個以上特征即可認定成立事實上的合伙關系 。
2、實踐中亦存在法院僅根據共同出資這一特征即認定成立事實上的合伙關系 。
3、實踐中,僅有極少數法院在裁判時認為,不僅需同時滿足合伙的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特征,且需要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伙協議才能認定合伙關系成立 。
合作關系,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的成員之間形成的一種協調關系,以保證實現某個特定的目標或效益。勞動關系,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把握以下幾點:1、主體合作關系:可法人、人人之間,或者法人和人之間勞動關系:只能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2、權利義務來源合作關系:合作協議勞動關系:勞動合同3、風險承擔合作關系:合作者都對外承擔風險勞動關系:勞動者一般不承擔用人單位的風險4、是否有包含勞動合同法相關的特征,如有一般認定為勞動關系。具體參考勞動合同法。
《勞動法》是怎樣規定事實勞動關系的?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動部發[2005]12號》的規定。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權力和義務時一種既成事實客觀存在的勞動關系。大體有幾下幾種形式:
《1》、應簽訂而未簽訂勞動合同;
《2》、以口頭問答代替書面合同;
《3》、以其他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如在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規定職工的安置條件和待遇問題;
《4》、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終止或未簽訂手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5》、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欠缺或部分內容違法,合同無效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屬于對個人合伙成立的一般構成要件,即通常情況下,成立個人合伙應當是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主張合伙關系成立的一方為證明有合伙關系往往會提供不少無利害關系證明人,這就要求我們仔細審查該無利害關系人的證明內容,確定其證明力的大小,如該利害關系人沒有參與、見證過合伙協商過程; 對合伙的具體內容如個人之間如何投資,投資比例,如何經營,如何分配利潤共擔風險等具體內容均不知情,僅僅在作證過程中只是陳述聽當事人一方或從其他人處聽說過進行了合伙,或猜測存在合伙情形,則不能達到證明雙方具有個人合伙關系的目的,即不能認定雙方形成個人合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