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可以繳納社保嗎_服刑期間能交社保嗎?
特邀律師
參保人在監獄服刑的,不再享有養老保險待遇,對于已經退休的,停止發放養老保險,沒有退休的,停止繳納社會保險。
參保人出獄之后,恢復養老保險待遇,已經退休的,可以領取養老金,并且參加今后的養老金調整。被判處緩刑的,養老金照發,但是不能參加養老金的調整,緩刑期滿之后,可以參加今后的養老金調整。
沒有退休的,入獄服刑的,停止繳納養老保險,判處緩刑的,可以照常繳納養老保險,對于判刑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計算,但是實際繳費年限可以計算,和出獄之后的實際繳費合并計算,達到退休年齡繳費滿15年可以辦理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后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后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根據市勞動保障局《關于參加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被判刑后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泉勞社[2008]155號)精神,現就參保人員被判刑后的養老保險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1、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2、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后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后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3、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后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后參保的個人賬戶。
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4、已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后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準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后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5、退休人員被管制,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準發放,在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期滿后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6、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定罪期間,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擴展資料: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后經歷了分離→合并→分離的過程。
1955 年12 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
1958 年3 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并;1978 年6 月,國務院發布文件分別規定了干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
從而將自1958 年起干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國務院頒布的《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 年4 月頒布的《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干部離休制度。
1993 年8 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
(1)養老保險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后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
(2)保障水平高。無論是名義替代率還是實際替代率都高于企業;
(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財政負擔。
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由于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相配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財政收入狀況自行其是,致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銜接,而且事業單位彼此之間差距明顯
視情況而定。參保人員如果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間,不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如果被判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的,緩刑期間,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就應該依法為其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緩刑期間是靈活就業人員,那么,可以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現在被關在監獄里的犯罪人員可以購買養老保險嗎?現在還在服刑期不可以交納保險,親屬也不可以為其購買。第一,根據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服刑人員有服刑期間停止繳納社會保險。第二,服刑期滿后,無論他在哪個單位做什么工作,可以交養老保險。第三,刑滿退休后,根據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年限,按照社會保險的統一發放指數可以領取一定的保險金。法律無禁止為服刑人員購買養老保險的規定。部分省市曾出臺過政策,對被判刑或者勞動教養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其刑滿、勞動教養期滿時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應繼續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退休時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刑滿、勞動教養期滿時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且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被判刑或者勞動教養的,其刑滿、勞動教養期滿后,按標準恢復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建議你向所在省市的相關部門進行咨詢
在監獄服刑人員家人不能為其交養老保險。因為服刑人員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不符合養法保險法的規定。
暫時不能辦理社保,出獄后可以在戶籍地申請辦理。參保人員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辦理參保手續,按繳費標準繳納次年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未在規定參保期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社區服刑人員,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當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 在3個月等待期滿后可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享受待遇時間至當年的12月31日。上年度參保人員在本年度連續參保繳費的可享受門(急)診醫療保險待遇,未連續參保繳費的不享受門(急)診醫療保險待遇。當年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且參保繳費的,視為連續繳費。
監獄服刑人員不享受醫保服務
社區服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事項如下:一、社區服刑人員可根據自身就業狀況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二、有用人單位的社區服刑人員應當與其他職工一樣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參保繳費。三、靈活就業的社區服刑人員按就業地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四、社區服刑人員退休時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各地規定執行。五、各地要重視解決社區服刑人員的醫療保險工作,把解決好社區服刑人員的醫療保險作為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采取有力措施,加強醫療保險管理服務,為社區服刑人員參保、就醫和待遇結報等提供靈活、及時和便捷的服務。
服刑期間不能參加社會保險也不能享受社保待遇。 《保險法》規定: 參保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間終止醫療保險關系,不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繳納醫療保險費,不累計計算繳費年限; 服刑期滿釋放或假釋后,憑相關材料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續保手續,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并可接續服刑前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刑滿釋放或假釋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