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延遲收房后果_不及時收房有什么后果?
特邀律師
可以拒絕收房的。
在房地產開放商將房子交給業主手上之前,所有房子的門窗等的物品都必須是完好無損的,而且原建筑必須要沒問題以后才能交到業主手上,所以業主在收房之前,需要進行驗房,就是要將房子里面原建筑構造要檢查清楚,無問題,門窗等的物件也無損壞。所以如果在檢查的時候,有發現任何重大點的問題建議不要相信房地產開發商的話,先需要維修好,才能進行簽字驗收。但是如果只有一點小問題,也可以先簽字驗收或者不放心也可以拒絕簽字收房,等房開和物業管理處維修好以后,再次檢查驗收沒問題以后才簽字收房。這個問題很簡單。首先看你的購房合同是怎么簽的。特別是物業管理費這一塊。現在很多的購房合同特別注明,如果業主在合同約定的時間無正當理由不收房,當已經收房處理,那么業主就要按照已經收房的標準繳納物業管理費。這就是你的損失。要避免這種損失,可以轉守為攻,就是看開發商是否具備交房條件,建筑工程備案證是否已經辦理,建筑規劃是否已經驗收,消防是否驗收,水、電、氣是否已經通了。房屋的建筑質量有什么問題,總之,不收房的過錯不在自己,這樣才能避免損失。如果合同沒有以上的或者其他的對你不利的條件,晚點收房是不會有太大的損失的,業主不收房給開發商繳納違約金好像還沒有聽說過。
應該及時去,早點驗房
1、新建房屋具備了入住條件,開發商應該事先發函(理想的是發掛號信)通知購房人,函中約定交房時間。若購房人逾期未來收房,開發商還應發催告函催收房。函中還應注明,至某日起,該房屋的風險責任將依法轉移到購房人(這些都該在購房合同條款中體現)。這句話的內涵有很多,大家可以想象、發揮。
2、開發商會通知物業,凡是已經具備交房條件的房屋,其管理費都由購房人出,并自應該收房的那天算起。
3、物業公司獲知購房人名單后,它也會從及時收繳物業費的角度,向購房人催告。按照物業管理的行規,它有權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追索逾期繳納的滯納金。注意是“有權”而不是法定!
4、即便是沒賣出的還是賣出后未來收房的空置房,物業費打不打折不是繳費人說了算,物業可以不同意打折。
如果之前有簽訂合同,延期收房可能需要補繳違約金。
因為業主原因導致收房遲延,違約金、滯納金等違約承擔方式應以約定為前提,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有權向業主追討費用。若雙方無約定,雙方可就實際損失情況進行協商解決,若未達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有權尋求司法途徑解決此事。
擴展資料:
延期收費違約金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 -業主質疑:延期8年收房 為何要交近6萬元房屋保管費
一般來說不會有什么不良的后果,只不過從開發商交房日期開始就要計算物業費,到時候補交物業費就行了,也可以寫一份委托書讓朋友代拿房,但這里面還有個問題,拿房后在半個月到一個月內的時間去驗房,驗房的重要性就不用我多說了吧,如果不是你本人驗收如果出現問題,那錯過了溝通解決的最佳時間就不太好了,所以建議你還是自己去驗收,有問題可以及時維權,希望我的回答可以給你帶來幫助,如果有什么問題可以私聊我
交房是買房過程中很重要的一環,涉及到物權轉移、責任劃分以及物業費的交納等問題 ,必須認真對待。否則可能涉及到違約,或者視同交付。
在正常情況下,在接到開發商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發出的書面交房通知后,購房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辦理入伙手續,結清購房價款及預交費用,交納物業費,領取鑰匙,就算交付完畢。
如果有正當理由則可以推遲收房。比如,房屋尚未通過竣工驗收,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等。出差在外趕不回來,這也屬于正當理由,但不是很充分,可以與開發商協商適當推遲,但這個時間一般不會允許太長,一周之內問題不大,想延遲一個月可能比較有難度。你必須在開發商同意的交房時間內收房,超過約定的截止時間即視為房屋已交付(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交付的房屋滅失和損毀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在與開發商協商延期交房過程中,要注意保留開發商同意延期交房的書面憑證,以備日后因交付出現糾紛維權時之需。
要看業主拒絕收房的理由,如果是房屋質量問題,如漏水,門窗不嚴密、墻體嚴重開裂等無法入住的問題,確實可以拒絕收房,開發商應在合理期限內修理完畢,并支付業主因延遲入住造成的如租房損失等費用。也可以要求在修畢收房后再支付物業管理費。
如果不是影響入住的質量問題,建議不要貿然拒絕收房,否則耽誤了自己的時間,也沒有實際的好處。
關鍵看業主能否維護自己的權益了。當然也有不了了之的。
1、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的;
2、開發商無故比原合同約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后超過三個月交房的;
3、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的;
4、開發商經批準改變房屋結構未經買家認可的;
5、合同沒有約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的,可拒絕收房,并解除購房合同;
6、經符合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核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
7、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8、不具備小區道路暢通,已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前提的;
9、不能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分房屋面積實測數據的。